淺議書籍商品上的商標保護

2013-04-13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姜麗穎

前些時候,一位客戶問我,他經(jīng)授權(quán)將一本外文圖書翻譯成了中文,他想把書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問注冊成商標后是不是他人就不能用同樣的名稱出書了?工作中我們也經(jīng)常接觸一些諸如書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方面的商標,時常也會有一些困惑:通常的商品,是通過商標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而圖書類商品,本身就有書名、出版社名稱,憑此即可以分別商品的來源,那么圖書類商品注冊商標究竟有何意義呢?書籍商標和書名又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以書名作為書籍商標能否阻止他人出版發(fā)行同樣書名的圖書呢?

  要想回答上述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商標?申請商標注冊的意義?怎樣才是商標的使用?

  我們都知道,商標是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記。我們來分析圖書這類商品,區(qū)分圖書的不同來源,我們通常是依據(jù)圖書的名稱、作者,如果是翻譯作品還有翻譯者、出版社名稱、第幾次發(fā)行等,這些和商標似乎沒有關系。因為根據(jù)我國著作權(quán)法規(guī)定,著作權(quán)的保護對象并不包括書名,只要內(nèi)容不同,同名不同源的圖書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教輔類的圖書和譯制作品,比如同一部外文作品,很多人都在翻譯,然后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去購買時,并不是只根據(jù)書名去購買,而是要加上作者、譯者、出版社信息來購買的,如果只看書名,可能會買到截然不同的東西。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方面的體驗。

  既然判斷圖書商品的來源是取決于上述諸多信息,那在圖書上注冊商標就毫無意義了嗎?

  這也不盡然,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能夠表明圖書來源的且具備商標屬性的名稱、標記等還是應該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比如叢書的名稱,象小太陽科學畫叢、小月亮科學畫叢、小星星科學畫叢、布老虎、書蟲等,這類名稱能夠直接體現(xiàn)商品來源,且并沒有直接體現(xiàn)圖書的內(nèi)容。比如帶人名的商標,象“馬承易進英語系列”、“周瀾應考通”,雖然其中夾雜著部分商品內(nèi)容,但因有獨特的顯著部分,無疑是符合商標顯著性的屬性的。其它不是書名且具備商標三性的品牌名稱、圖形等自然也是應該申請商標注冊的。

  純粹以書名作商標的情況,則需要區(qū)別對待,首先,如果一個書名直接表示了書籍的內(nèi)容,它本身就不能夠作為商標通過注冊,比如,“作文原理”、“新語文”、“現(xiàn)代漢語詞典”、“史記”等。但符合商標法各項要求的書名作為書籍商標是可以申請注冊的例如文學作品“哈利波特”、“飄”、“草房子”、“蘋果樹上的外婆”、“誰知我心”、“黑貓警長”、“彼得兔”、“一地雞毛”等等,從商標注冊的角度是可以注冊的。

  因為著作權(quán)的保護是有年限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商標權(quán)只要十年一續(xù)展就可以無限期擁有,所以很多人希望將書名作為商標注冊也是情理之中的,然而大凡注冊商標的,都是希望其享有專用權(quán),禁止他人使用與自己相同或近似名稱的。通常的商標是可以做到這一點的。但書籍同時作為著作權(quán)的保護對象,以書名作為商標存在先天的缺陷,可能導致其并不能如愿得到保護。如前所述,如果他人將你的書名注冊商標只是作為書名來使用,而非作為商標形式來宣傳、使用,那么根據(jù)著作權(quán)法,對方的書名應屬正當使用,商標權(quán)恐怕不能禁止別人的合法正當使用。

  而事實上,申請人將書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后,也應當是以一種商標的形式來使用這個商標才為合理。也就是說,應將其書名作為一種商標形式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綜上,圖書類商品因其特殊性,在申請商標注冊時,需要綜合考慮其獲準注冊的可能性、注冊后獲得保護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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