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新商標法中在先使用抗辯權制度之喜憂參半的未來

2013-10-28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桂慶凱

  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議案(以下稱新商標法)。新商標法涉及了現行商標法多方面的內容并有新增內容。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商標訴訟的律師,對新商標法的眾多內容有著很多感悟?,F僅就其中的合理使用中的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從實踐操作的層面談幾點看法,望讀者能從中有所獲益。

  一、 在先使用抗辯權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義

 ?。ㄒ唬?、在新商標法實施前保護商標在先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

  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了“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以上說明現行商標法律框架對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權的保護主要涉及三種情形,即在先使用的服務商標的保護;馳名的未注冊商標可以做侵權抗辯的事由;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可以阻卻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的搶注。

  但這些規(guī)定仍然不能解決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商標的在先使用的保護問題,同時,也缺少對在先使用權保護的構成要件的標準的統(tǒng)一問題。

 ?。ǘ?、新商標法對于問題的解決方案

  新商標法保留了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內容,即在第三十二條中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痹搩热葜饕巧虡俗缘膶彶楹秃藴实男姓跈嚯A段體現了對在先使用權的保護。

  另外,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是新增了“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內容,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在先使用抗辯權規(guī)定在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名下,從基本法的角度,將在先使用作為侵權抗辯的事由給予了明確地規(guī)定,其不但吸納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精髓,同時也將這種抗辯推廣至一切商標,而非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新商標法對于在先使用權抗辯的明確規(guī)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 在先使用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從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總結出,在先使用抗辯權具有如下五個構成要件:

  (一)、時間起點要件

  在先使用權人的“在先使用”發(fā)生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而非同時發(fā)生或者發(fā)生在后,這個時間點前置的要件是在先使用權的應有之義,否則就與“在先”意思相悖。

 ?。ǘ?、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在先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當注冊商標人起訴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構成對其注冊商標的侵權,前提條件是他人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標識上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否則,注冊商標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基本要件則不具備。因為在先使用人當然有權使用與注冊商標不同的商標標識,所以只有二者商標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才產生了在先使用人是否有權利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的問題

 ?。ㄈ⑸唐废嗤蛘哳愃?

  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他人在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是相同或者類似的是在先使用抗辯權的要件之一。這與前述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件的道理相同,如果在先使用人使用在先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類似,則注冊商標與這個在先商標本身并不存在矛盾和沖突,便不存在商標侵權指控和用在先使用進行抗辯的的意義。

  (四)、在先使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不是任何的在先使用都會產生阻卻他人侵權抗辯的在先使用權。在先使用的商標必須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前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否則也不構成在先使用權。這一個要件與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新商標法相對應的第三十二條關于“商標注冊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前后呼應。這說明“具備一定影響”不但是商標行政授權階段主張在先商標權的要件,同時也是使用在先權作為商標侵權抗辯的必備要件。

 ?。ㄎ澹?、在先使用權的行使限制在原有范圍內

  這個要件從字面上似乎很容易理解,基于在先使用權的使用不能超過原來的范圍。但仔細分析起來仍會有很多問題,下文將做進一步分析。

 ?。ⅰ案郊舆m當區(qū)別標識”的義務

  如果在先使用的標識與在后的注冊商標容易發(fā)生混淆、誤認,根據商標注冊人的請求,亦或法院也可以主動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適當的區(qū)別標識,使得相關公眾能將二者區(qū)分開來,而不至發(fā)生混淆誤認。這些區(qū)別標識包括地名、地理區(qū)劃名稱。

  三、 在先使用抗辯權在實踐中可能面臨的新問題

  (一)、在先使用權的抗辯是否僅僅限于在先使用人,能否通過承繼、轉讓、許可方式等進行流轉

  在適用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案例中曾出現過幾種主張在先使用權的主體不是最原始的在先使用人,其權利是通過流轉而來。通常涉及幾種情形:一種是因為企業(yè)主體的改制、分立、合并等,某個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從前一主體流轉至另一個主體;另一種是未注冊商標被轉讓與他人;還有未注冊商標被許可(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給他人。這些情況下,作為承繼人、受讓人、受許可人是否是適格的在先使用抗辯權的主體?曾有案例針對這些情況,是認可在后主體通過承繼方式獲得在先使用的權利。但只對新商標法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是企業(yè)的改制、分立、合并情形下,新的主體可以承繼原主體因為先使用而產生的抗辯權;但許可的情形是排除的。

 ?。ǘ?、在先使用權能否通過其他在先使用權人的追認而獲得

  在先使用權是否具有相對性,即僅僅發(fā)生于真實的在先使用人與商標注冊人之間?筆者預計新商標法實施后,可能會出現涉嫌商標侵權的主體找到真實合法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獲得其對使用行為的追認,也可能是獲得倒簽的授權,進而來對抗商標注冊人的侵權主張。

  筆者認為基于注冊制度是我國商標權取得的基本制度,保護在先使用人真實的在先使用是這種制度下的例外,主要也是保護誠實信用的商業(yè)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需。如果將這種在先使用的權利擴大到可以通過轉讓、許可、追認的方式讓他人所享有,將會顛覆商標注冊制度。

 ?。ㄈ?、“原有使用范圍”之界限模糊而可能產生的法律適用問題

  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原有使用范圍”將是一個非常模糊且很難被確定的范疇。首先,原有范圍如何理解的問題。一方面“原有范圍”可能包括地理概念上的原有范圍;另一方面也涉及具體的商品范圍,是一定限定于某個特定的商品上,還是可以延及到類似商品上;同時也涉及使用方式的界限問題,例如原來僅僅在商品包裝上使用,現在是否可以擴展著這該產品有關的其他方面,如銷售團隊的服飾、銷售店面的店招、銷售宣傳的廣告單等。

  對于有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基于目前網絡、傳媒等高度發(fā)達,商品流通范圍廣,速度快的特點,加之知識產權固有的無形性,很難去明確地界定“范圍”的范疇。例如一個企業(yè)沒有申請商標注冊,但其對使用了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在平面媒體上作了廣告,或在網絡、電視上有宣傳,或其產品在中國大部分省市有實體店的銷售,這種全國范圍的在先使用,是不是就獲得了在全國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而可以無視在后的注冊商標權呢?如果如此,那么在后的注冊商標怎么辦?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的權利也是全國范圍呀。這樣在全國范圍內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就有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了,相關公眾如何識別二者,如何區(qū)分商品來源。區(qū)別性標志僅僅在個別案件中具有意義。如果因為法律規(guī)定了在先權有權而導致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的注冊商標并存的現象普遍化,則附加區(qū)別性標志的做法則不能解決問題了。因此,何謂“原有使用范圍”則有待新法實施后,在實踐中通過法院的判例亦或最終的司法解釋去明釋。

 ?。ㄋ模⒄婕匐y辨的使用證據的增加

  很多商標案件中,甄別使用證據的真?zhèn)我约白C明力是一個重要而艱難的工作。例如在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在證明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中、是否存在代理關系的案件中,存在虛假證據的情況比較多或者說很多證據的真實性都難以判斷。如果再增加一個在先使用權抗辯,無疑又增加一個類似于“撤銷三年不使用”的案件。在目前撤三案件中使用假證據,偽造證據比較多的情況下,在我國訴訟誠信體系未有效建立的情況下,“先使用抗辯權”制度在存在巨大意義的情況下,實踐中也存在著巨大的難題,法官和律師們就會更加忙碌于分辨各種使用證據的真假。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赡苡腥藭f,哪個案件不是要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鑒別呀。但這種不去在先注冊商標,僅僅通過提供使用證據,就可以和在后的注冊商標并存,好大的誘惑力呀!有多大的誘惑,就有人感覺冒多大的風險。未來,商標局、商評委和法院、代理律師,尤其是法院和代理律師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可能都要奮力去辯別在先使用證據的真?zhèn)卫病?

 ?。ㄎ澹⒃谙仁褂每罐q權對商標注冊制度的沖擊

  對于基于先申請而獲得注冊的注冊商標權利人,先使用抗辯權的設立對其是不公平的。注冊商標權利人在申請注冊時,如果在先使用者使用商標的地理范圍和規(guī)模很小,商標注冊人是無法得知的,也無法進行在先沖突檢索。如果其不是基于31條的搶注等,其獲得的注冊商標權應當是一種絕對權利,而不應還存在法律規(guī)定上的相對性。

 ?。⒃谙仁褂每罐q權的獲得應當基于誠實信用

  新商標法對在先使用抗辯權規(guī)定的要件里沒有提及關于誠實信用或善意的要求,未包含主觀因素的考量對實踐中一些新問題無法進行規(guī)范。例如一方競爭者得知(可能是通過正當途徑或者非正當途徑)另一競爭者擬要申請注冊某商標之前,便開始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該后者的商標注冊獲得核準后,先使用者的在先使用似乎完全符合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然而這種使用者的在先使用權是不應當獲得保護的,因為其在先使用不是“巧合”。因此在先使用抗辯權在適用時應考慮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tài),是否是善意的。

  (七)、在先使用應當是連續(xù)的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也沒有對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其具有連續(xù)性做出規(guī)定。相比之下,一個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沒有使用,他人尚可提出撤銷申請,然而如果一個未注冊商標連續(xù)多年沒有使用,針對注冊商標權人的侵權指控,仍然可以成功地主張在先使用權,顯示是不合適的。即僅僅因為其使用時間點早,而不考慮其中間具有多年連續(xù)不使用的事實而仍給予其在先使用抗辯權的保護,則使得未注冊商標享有了超注冊商標的保護,對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是一種破壞。

  以上是筆者對新商標法中的在先使用抗辯權的一些粗淺的看法,可能待新商標法實施后,在實踐中對該問題會有新的不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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