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壹的及圖”商標異議

2005-02-24
“美壹的及圖”商標異議

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對中山市東鳳鎮(zhèn)威而好電器廠(以下稱“被異議人”)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737期商標公告第1439480號“美壹的及圖”商標提出異議。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異議人主要理由:異議人已在第11類電飯鍋、電暖氣等商品上取得了“美的MD及圖”商標的專用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異議人商標是馳名商標,在全國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

被異議人主要答辯理由:被異議人商標與引證商標各有顯著性,不易混淆,未構成近似商標。

裁定結果:
商標局認為異議人已在第11類電風扇、空調器等商品上注冊“美的 MD”商標,并于1999年1月5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人在第11類煤氣熱水器、廚房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由漢字“美壹的”外加一粗線橢圓組成,其漢字部分是在“美的”兩字中間加了“壹”字,“壹”是“一”的大寫,故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含義上不易區(qū)分,且兩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已經(jīng)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特別是異議人商標在電風扇、空調器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商標局裁定,異議人理由成立,第1439480號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案件評析:
本案中,關鍵在于認定引證商標與被異議商標是否為近似商標,我們看到由于“美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并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并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在商標近似的比較過程中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也會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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