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普生域名爭議

2005-03-04
愛普生域名爭議
一、雙方當事人信息

投訴人: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
地 址:日本東京都新宿區(qū)西新宿2丁目4番1號
(NISHISHINJUKU 2-CHOME, SHINJUKE-KU,TOKYO JAPAN)
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趙雷、戴福堂
被投訴人:Jeong Hae-yong

二、域名及注冊商信息

爭議域名:epson.cn

注冊機構:Netpia.com, Inc.

三、案件程序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5年1月11日收到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同年1月1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確認通知,確認收到投訴人的投訴書,并向本案爭議域名注冊服務機構Netpia. com, Inc.發(fā)出注冊信息確認函,請求提供爭議域名的有關注冊信息。2005年1月17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Netpia. com, Inc.以電子郵件發(fā)來的關于域名epson.cn的注冊信息確認函,確認該爭議域名由Netpia. com, Inc.提供注冊服務;被投訴人為爭議域名注冊人/持有人;爭議域名處于正常狀態(tài);解決辦法適用于爭議域名epson.cn。

2005年1月17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轉去投訴人的投訴書。2005年1月19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傳送投訴書確認及送達通知,確認投訴書已于2005年1月19日經審查合格并送達被投訴人,本案程序于2005年1月19日正式開始。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郵政快遞及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發(fā)送/傳送程序開始通知,同時轉送業(yè)經審查合格的投訴書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訴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提交答辯。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Netpia. com, Inc.傳送程序開始通知。

由于被投訴人未按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在規(guī)定期限內針對系爭域名爭議向投訴人和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答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5年2月13日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傳送缺席審理通知,告知因被投訴人未按規(guī)定提交答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根據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指定專家,缺席審理本案,并作出裁決。

由于投訴人選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案件,被投訴人既未提交答辯,也未表明如何選擇專家組,根據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定一名專家,成立獨任專家組,予以審理。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5年2月13日以電子郵件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擬指定的獨任專家陳敏先生傳送列為候選專家通知,請陳敏先生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為本案專家審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當事人間保持獨立公正。同日,陳敏先生回復確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005年2月1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雙方當事人及上述擬定專家傳送專家指定通知,確定指定陳敏先生為本案獨任專家,成立一人獨任專家組,審理本案,并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根據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2005年2月13日)起14日內即2005年2月27日前(含27日)作出裁決。

四、基本事實

(一).投訴人

本案投訴人是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為一家在日本注冊成立的企業(yè),其地址為日本東京都新宿區(qū)西新宿2丁目4番1號(NISHISHINJUKU 2-CHOME, SHINJUKE-KU,TOKYO JAPAN)。投訴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戴福堂和趙雷。

投訴人就EPSON文字標識在中國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被投訴人

本案被投訴人是Jeong Hae-yong,域名注冊服務機構Whois數據庫未記載其地址。

五、當事人主張

(一).投訴人

投訴人1942年創(chuàng)立于日本,主要產品包括打印機以及耗材、投影機等信息類產品,半導體、液晶顯示器及水晶振子等電子元器件產品以及手表等高精度產品。

投訴人是全球高質量信息產品的領導者。 2003年投訴人年銷售額已達到14,132億日元,在全球擁有84,889名員工。EPSON商標在日本多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日本特許廳將投訴人“EPSON”商標作為馳名商標。

1984年投訴人開始進軍中國,1985年在深圳成立了首家制造公司愛普生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同年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又先后在天津、上海、蘇州、北京、福建等地成立獨資或合資子公司,在中國共有18家企業(yè)和研發(fā)機構,在中國雇員總數為32,897人。到目前為止,投訴人在華累計投資已達到57.6億元人民幣,在華建立的打印機及液晶顯示器工廠為全球最大。

據中國國家統(tǒng)計局中國行業(yè)企業(yè)信息發(fā)布中心發(fā)布的調查數據,愛普生(EPSON)打印機在2001年全國市場銷量總排名中第四次榮登榜首。投訴人是中國市場上打印機產品的主要供應商,被各種權威專業(yè)媒體授予大量獎項,且銷量遙遙領先。投訴人提交了愛普生產品在中國所獲部分榮譽證書的證據。

1、“EPSON”是由投訴人獨創(chuàng)的商標和商號,已在全球多個國家獲得注冊。其中在中國的注冊日期遠遠早于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的日期,投訴人對“EPSON”享有在先權利。

投訴人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都注冊了“EPSON”系列商標,在中國,投訴人的“EPSON”商標最早于1988年獲得注冊。投訴人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EPSON”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目前,投訴人已在第2、7、9、10、11、14、16、17、21、26、37、38、40、42類等多個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類別獲得“EPSON”商標的注冊,并均處于注冊有效期內。投訴人還在第7、9、10、11、14、16、17、18、25、26、28、40、42類等多個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下在中國注冊了“EPSON”商標的中文對應“愛普生”商標。

投訴人除了享有“EPSON”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外,其企業(yè)名稱為“SEIKO EPSON CORPORATION”,因此投訴人還同時享有對“EPSON”的商號權。而投訴人在世界各地成立的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也都包含“EPSON”,例如,美國總部公司名稱為U.S. Epson, Inc.,新加坡總部公司名稱為Epson Singapore Pte. Ltd,澳大利亞總部公司名稱為Epson Australia Pty. Ltd.。經過多年的宣傳和使用,“EPSON”品牌已經深受消費者的喜愛,人們一看到“EPSON”,就會想到投訴人和投訴人的產品,而這其中“EPSON”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和長期使用是一個很大的原因。而被投訴人注冊的爭議域名“epson.cn”由頂級域名“cn”及識別域名“epson”兩部分組成。爭議域名中可識別部分“epson”與投訴人所擁有的“EPSON”商標和商號相同,具有近似性。

2、投訴人已在世界及中國注冊了大量的“epson”系列域名

投訴人非常注重以互聯網這一媒介來宣傳和介紹公司傳統(tǒng)文化以及產品服務。投訴人早于1997年10月27日就注冊了“epson.com.cn”域名,這也是投訴人的中國官方網站之域名。同時,投訴人還注冊了“愛普生.中國(.cn)(含繁體)”、“愛普生中國.中國(.cn)(含繁體)”、“epson.net.cn”等中文域名。

另外,投訴人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qū)還開設了不同的網站,如www.epson.co.jp(日本)、www.epson.com(美國)、www.epson.com.cn(中國)、www.epson.com.hk(香港)、www.epson.com.tw(臺灣)、等。這些以“EPSON”為詞根加國家或地區(qū)TLD代碼的域名共有十多個,每個網站都使用當地語言。

由此,如果爭議域名“epson.cn”由投訴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注冊并投入使用,將會使瀏覽者和普通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是投訴人公司眾多網站中的一個,從而混淆投訴人網站和爭議域名網站。因此,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所注冊的爭議域名會對瀏覽網絡的消費者造成混淆,使消費者認為被投訴人與投訴人是關聯的。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所注冊的域名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3、被投訴人對域名的注冊或使用具有惡意。

(1)、EPSON屬于國際知名品牌,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很高的聲譽,國內外產業(yè)界和消費者對這個品牌是熟悉的。被投訴人就其在商業(yè)運作中應盡之注意義務而言,理應早就知曉投訴人日本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以及該公司擁有的EPSON這一著名品牌。而且,EPSON是一個臆造性很強的英文表述,如果不是有意模仿或冒用,被投訴人決不會想到將這一與自己毫不相干的名稱注冊為域名。因此,被投訴人在注冊爭議域名時,明知投訴人擁有EPSON這一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及該商標可能產生的巨大經濟利益,仍將這一被投訴人不享有任何民事權益的名稱注冊為域名,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對商標EPSON的淡化,對投訴人的正當權益造成損害,明顯具有主觀惡意。

(2)、投訴人在中國、韓國等地設有辦事機構。在被投訴人所在地——韓國,投訴人的“EPSON”產品也被評為打印機第一品牌,投訴人的EPSON形象在上述地區(qū)的相關消費者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顯然,被投訴人非常了解將一個知名品牌注冊為域名而可能帶來的利益,決不可能出于巧合或其他的原因而將他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域名。

(3)、被投訴人將這一國際知名品牌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客觀上必然阻止了作為商標權人的投訴人將自己的商標用于域名注冊,妨礙了投訴人在互聯網上使用自己的域名進行商業(yè)活動,構成了對商標權的侵犯。同時又使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投訴人注冊該域名的真實目的并不是自己正常使用,而是為了獲取不當利益,其本身即具有惡意。

(4)、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為Chung Hai-young,WHOIS數據庫查詢結果的副本可以為證。在Chung Hai-young于2003年3月17日將epson.cn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后,投訴人曾就Chung Hai-young注冊爭議域名一事多次通過電子郵件與Chung Hai-young協商,希望雙方能通過友好方式解決爭議。但Chung Hai-young認為投訴人沒有注冊使用爭議域名就表明該域名可以被他人使用,并且無意以當時實際注冊域名所花費的注冊費轉讓該域名,最后還要價一萬美元的轉讓費。投訴人與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就爭議域名的轉讓事宜的郵件談判有全部郵件記錄。投訴人與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關于爭議域名轉讓事宜的郵件打印件可以為證。在投訴人已經發(fā)去警告信之后,Chung Hai-young仍然執(zhí)意繼續(xù)使用爭議域名,并將其放在韓國網站上公開拍賣,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將爭議域名公開拍賣的網站網頁可以為證,作為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毫無疑問是具有惡意的。

(5)、而就在投訴人準備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域名爭議申請時,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將域名轉移給了本案的被投訴人Jeong Hae-yong,根據WHOIS數據庫的查詢結果可以看到,轉移后的爭議域名的管理聯系人電子郵件地址沒有任何變化,仍然為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的Email地址koreanup@yahoo.co.kr。爭議域名的最早注冊人Chung Hai-young以及被投訴人Jeong Hae-yong規(guī)避法律的意圖是非常明顯的,毫無疑問具有更加明顯的惡意。

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民事權利,而被投訴人則對該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在先權利。被投訴人故意搶注爭議域名,并試圖高價轉讓給投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主觀惡意。根據解決辦法、程序規(guī)則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投訴人請求本案專家組裁決:本案爭議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二).被投訴人

針對投訴人的上述投訴主張,被投訴人沒有進行答辯。

六、專家組意見

專家組依據解決辦法、程序規(guī)則及補充規(guī)則對本域名爭議進行審理裁決。

根據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該得到專家組的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應當證明以上各項條件同時具備。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yè)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qū)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交的投訴書/答辯書及其所附證據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一).關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訴人提供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表明,其就EPSON標識早在1989年起即在中國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于2003年3月17日業(yè)已注冊的本案爭議域名epson.cn,其可識別部分epson與投訴人在中國享有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述EPSON商標除大小寫的區(qū)別之外完全相同。專家組認為,鑒于英文文字商標的保護范圍及于其大小寫形式,投訴人的投訴已滿足解決辦法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第一個條件。

(二).關于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投訴人主張,“EPSON”是投訴人所有的著名品牌,也是投訴人寶貴的無形資產。任何不經授權對“EPSON”名稱的使用都是侵犯投訴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無任何形式的業(yè)務往來,投訴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許可被投訴人使用其商標“EPSON”。爭議域名epson.cn中的“EPSON”一詞與投訴人在先使用的注冊商標及商號EPSON相同,爭議域名的使用足以導致公眾混淆,從而侵害投訴人的在先權利及消費者利益。此外,本案被投訴人對于“EPSON”一詞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及企業(yè)名稱權,且爭議域名注冊日期遲于投訴人商標、商號的注冊日期,故被投訴人對于爭議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秘書處提供的有關本案文書送達的證據顯示,有關本案程序的所有通知和投訴人投訴書及其證據材料均已按照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方式有效送達被投訴人,但被投訴人并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未對投訴人有關其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的主張進行反駁,未舉證證明其相關名稱、地址、簡稱、標志、業(yè)務或其他任何方面與EPSON一詞有關。依據現有證據,專家組無法得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擁有合法權益的結論。專家組據此推定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及包括該域名的其它字符組合不享有合法權益。本案投訴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第二個條件。

(三).關于惡意

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惡意注冊爭議域名,而被投訴人對投訴人的主張未予否認。

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表明,投訴人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EPSON品牌產品在世界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及廣泛影響力,該公司在世界上不少國家都設立了分公司,取得相應的EPSON注冊商標專用權。投訴人作為EPSON商標在中國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該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然而,被投訴人卻未經投訴人許可,受讓他人(Chung Hai-young)搶注的域名,致使投訴人無法將自己享有合法權益的商標進行域名注冊和使用,損害了投訴人的利益,也阻塞了投訴人與客戶聯系的一項渠道,破壞了投訴人正常的業(yè)務活動。

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在自身對爭議域名并不具有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雖然不是自己直接搶注了投訴人的知名商標,而是接受他人(Chung Hai-young)的轉讓,但一方面,被投訴人占有其自身不享有合法權益的投訴人專用商標的行為本身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其行為客觀上阻止了作為商標權所有人的投訴人將自己的商標用于域名注冊,妨礙了投訴人在互聯網上使用自己的域名進行商業(yè)活動,其持有爭議域名的行為具有惡意,其行為已構成解決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惡意情形。

七、專家組裁決

基于上述案件事實和理由,本案專家組裁決:

投訴人以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epson.cn而提起的投訴成立,爭議域名epson.cn應轉移給投訴人。

八、裁決結果

epson.cn 轉移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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