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用《商標法》“有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新判例

2005-04-11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于澤輝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對于什么是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一直未有明確的解釋。2005年3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做出的(2005)商標異字第00366號“G2000” 商標異議裁定書,以具體的判例,詮釋了這一條款所包含的一個重要內容。

該案的背景情況是這樣的:縱橫二千有限公司( 以下稱為異議人 )于1992年12月20日獲準注冊了“G2000”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623170與),引證商標由字母“G”和數(shù)字“2000”組合而成,引證商標注冊商品范圍包括25類的“服裝、鞋、帽、手袋、皮帶”等商品,但不包括25類的“襪、手套(服裝)、圍巾、披巾、領帶、服裝帶(衣服)、腰帶、皮帶(服飾用)”等商品。被異議人杭州市上城區(qū)藍星體育用品商店 ( 以下稱為被異議人 ) 于2000年 2月12日也向商標局申請注冊“G2000”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該商標的初審公告號為第1617424號),該商標也由字母“G”和數(shù)字“2000”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襪、手套(服裝)、圍巾、披巾、領帶、服裝帶(衣服)、腰帶、皮帶(服飾用)”。由于商標局根據(jù)尼斯協(xié)定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將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被異議商標使用的商品放在25類的不同群組中,商標局一慣的做法是認為這兩個群組的商品不相類似。在這種情況下,被異議商標被商標局初步審查通過并公告。

異議人發(fā)現(xiàn)此種情況后,委托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對杭州市上城區(qū)藍星體育用品商店 ( 被異議人 ) 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 783 期《商標公告》第 1617424 號 "G2000" 商標(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是: 異議人“G200”品牌創(chuàng)立于1985年 , 源自異議人英文名稱“Generation 2000 Limited”。1987年異議人在新加坡開立第一家分店, 到2000年7月, 異議人己經(jīng)有超過 300家分店遍布于中國、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泰國等國家和地區(qū)。異議人在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注冊了 "G2000" 商標, 在中國,異議人商標注冊商品范圍包括服裝、鞋、帽、手袋、皮帶等。異議人還在各大報紙、《俏麗》、《周末畫報》等時尚雜志和周刊上宣傳異議人“G2000”商標。經(jīng)過異議人的長期使用和大力宣傳,異議人商標已經(jīng)獲得了廣泛的知名度,成為知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生產(chǎn)、用途、功能、行銷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發(fā)生混淆和誤認。被異議人是惡意注冊被異議商標,其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異議商標注冊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淡化異議人商標,侵犯異議人的在先商標權利和廠商名稱,造成不良影響?;谝陨鲜聦嵑屠碛?,商標局應根據(jù)商標法以下三個條款的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1、商標法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2、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規(guī)定,“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予核準注冊。

3、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被異議人為合法成立的企業(yè),被異議商標是在被異議人在先注冊的 “2000” 商標基礎上設計的,被異議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有差別,不是類似商品。異議人商標不是馳名商標,不應得到擴大保護。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由字母“G”和數(shù)字“2000”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襪、手套(服裝)、圍巾、披巾、領帶、服裝帶(衣服)、腰帶、皮帶(服飾用)”,商標注冊申請日期為2000年 2月12日。異議人引證商標也由字母“G”和數(shù)字“2000”組合而成,注冊號第623170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商標核準注冊日期為1992年12月20日。雙方商標英文和數(shù)字及其組合方式相同,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異議人提供的注冊清單、廣告宣傳費用清單、廣告等證據(jù)材料證明,異議人引證商標已經(jīng)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長期廣泛使用并進行了廣告宣傳,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服裝”等商品上已經(jīng)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十分近似,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類別,且商品的生產(chǎn)原料、功能 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尤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手套(服裝)、服裝帶(衣服)、皮帶(服飾用)”為服裝配飾用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有密切關聯(lián),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標注被異議商標的商品來源于異議人,從而對商品真實來源產(chǎn)生混淆,導致誤認誤購,產(chǎn)生不良影響。

最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商標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1617424號“G2000”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由此可見,對異議人提出適用的三個商標法的條款,商標局采用了其中的第二個條款,即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規(guī)定,“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予核準注冊。這一裁定,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它維護了商標局在商品類似性判斷上的一致性,保持了與商標局根據(jù)尼斯協(xié)定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統(tǒng)一性;其次,對于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又不一定夠得上馳名商標標準的商標,提供了一個比較容易和快捷的保護方案;最后,該案對今后的商標審查工作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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