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酒瓶”的視角淺談三維標志的注冊

2021-11-26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海洋

 

  “酒瓶”瓶體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嗎?《商標法》第八條明確了商品容器的三維形狀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三維標志與傳統(tǒng)的平面商標一樣除了需考慮商標本身構成、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類別、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所屬行業(yè)的實際使用情況等一般因素之外,還要對是否具有功能性進行審查。筆者將以“酒瓶”的視角結合案例淺談三維標志注冊申請的審查要點。

 

  一、顯著特征審查

  通常情況下,普通消費者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不會將“酒瓶”作為商標識別,“酒瓶”申請三維標志首先需要具備固有顯著性,如果只是作為容器為了保護、盛載“酒”產(chǎn)品以便于儲運和銷售,僅實現(xiàn)了瓶體固有的功能用途所必須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三維形狀,消費者不能依據(jù)瓶體來區(qū)分不同的酒廠,作為三維標志商標進行注冊申請會因為缺乏固有顯著性而被駁回。如果能夠證明經(jīng)過長期廣泛的投入市場,消費者看到其獨特設計就會與商品提供者進行一一對應,該“酒瓶”可以起到使消費者正確區(qū)分不同市場主體的作用,因大量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值得關注的是,三維標志應當從整體上判斷其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一般情況下不能僅因該商標含有文字或者圖形等其他因素,即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具備顯著特征的三維形狀加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平面要素,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13條“......在比對時仍應當用包括放棄專用權的部分在內的注冊商標整體進行比對”的思路,三維標志整體上具有顯著性。第二,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維形狀加上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平面要素,該三維標志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但是權利人不能僅就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維形狀單獨主張權利。但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平面要素在該平面要素和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維形狀組合而成的三維標志商標中所占比例過小或者處于三維標志商標中不易被識別的位置,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難以將其整體作為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識別的,該三維標志商標在整體上不具有顯著特征。

 

  二、功能性審查

  區(qū)別于傳統(tǒng)平面商標的審查要素,《商標法》第十二條對三維標志的功能性審查進行了規(guī)定,除了為達到特定技術參數(shù)、指標等所需要采用的形狀,屬于實現(xiàn)自身技術效果所需有的商品形狀之外,如果酒廠將“酒瓶”的外觀或造型設計的具有美學價值,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消費者僅從酒瓶藝術收藏價值的角度即決定購買,“酒瓶”作為三維標志商標將因為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冊,即使經(jīng)過長期使用也不能獲得注冊。

 

  三、禁用條款的審查

  例如:某些酒廠為博眼球將“酒瓶”設計成骷髏、佛頭等形狀去申請注冊三維標志,易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對宗教、文化等方面產(chǎn)生負面影響,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此外,“酒瓶”上的文字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例如:三維標志商標中包含文字“綠豆”,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特點產(chǎn)生誤認,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四、相同、近似審查

  除以上常見情況之外,在商標相同、近似審查時,“酒瓶”作為三維標志與圖文組合的平面商標審查要點相似。第一,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第二,商標文字不同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例如:國知局在(2021)商標異字第59106號關于第34176730號“全或無三維標志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中認定:第34176730號“”商標雖然被異議商標在注冊申請階段已聲明放棄該商標立體圖形的專用權,但其圖形部分占商標的顯著和主體部分,與異議人引證的第3028198號“ ”等商標圖形顯著部分的主體特征和外觀表現(xiàn)形式高度近似,整體差別細微,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酒瓶”申請注冊為三維標志商標需要從顯著性、功能性、禁用性、相同或近似等多個角度進行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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