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你的臉在歐盟能否獲得商標保護?!歐盟上訴委員會對肖像商標顯著性作出最新回應

2021-07-26

  ?本期案例

  2017年10月16日,荷蘭公司Rozanne Verduin Holding B.V.申請了第017358458號歐盟商標,指定服務包括第35類“為廣告或促銷提供模特”和第41類“為娛樂提供模特”。這件商標的特殊之處在于其標樣表現(xiàn)為一位年輕女性的真人照片:

(該名女性是荷蘭模特Rozanne Verduin)

  2018年3月1日,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以缺乏顯著性(《歐盟商標條例》第7(1)(b)條)為由駁回了該件申請。具體來說,審查員在認可不同的人臉具備各自的獨特性的同時,指出人臉的“獨特性”和商標的“顯著性”是兩個概念,人臉的“獨特性”并不意味著其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這張照片所還原的年輕女性的臉部照片,與歐盟地區(qū)4.5億人口中眾多年輕女性的臉龐差異不大,無法發(fā)揮指示產(chǎn)品來源的商標功能。

  然而,歐盟上訴委員會卻在2021年5月19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復審裁定(裁定號R 378/2021-4),其指出:人臉與人名一樣,因其表現(xiàn)為特定個人的具備各自特征的獨特臉龐,且沒有描述指定商品的任何特征,應認可其具備顯著特征。至于消費群體能否在看到圖片后第一時間辨別出人、甚至存在多人的臉部特征相同或類似這種例外情形,都不影響肖像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認定。

 

  ?律師點評

  現(xiàn)行歐盟商標法律并不排除人臉作為商標獲得保護的可能,但本案對人臉(尤其非公眾人物的肖像)是否具備商標顯著性作出了明確回應。盡管上訴委員會沒有明確指出人臉的“獨特性”等同于商標的“顯著性”,但結(jié)合其在裁定中的相關論述[1],我們可以推論其認可人臉的“獨特性”令其天然地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而無論肖像所有者是否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眾人物。當然,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獲得保護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如何把握肖像商標近似認定的標準和尺度、當多人臉部特征近似(尤其此種相同并非人為所致)的情況下如何平衡商標權與肖像權等。但無論如何,這一做法為肖像權人開辟了一條新的維權路徑,即侵害商標權糾紛之訴,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侵害肖像權(尤其非公眾人物肖像權或死者肖像)損害賠償金額認定不高、標準不定的缺陷。

  【注釋】[1]“……The sign applied for relates, withoutdoubt, to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face of a particular person, with itsunique face, that is to say, its specific external features, in the form of apassport photograph. In addition to (inter alia) the surname and first name,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face in the form of a passport photograph applies tothe identification of a person and therefore to his or her honesty of otherpersons. Whether the person can actually be named by name when viewing theimage because it is known to the relevant public does not alter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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