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NATURANOVE vs NATURALIUM案:歐盟普通法院就弱顯著性元素對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影響表明態(tài)度

2020-10-28

  2017年7月20日,法國公司EUGENE PERMA FRANCE(以下簡稱“EP”)向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了第017007949號“NATURANOVE”第03類商標注冊申請(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指定商品主要為第03類化妝品和護發(fā)產(chǎn)品。2017年10月30日,西班牙公司SPI INVESTMENTS GROUP, S.L.(以下簡稱“SPI”)基于第M3049880號西班牙在先商標和第1166381號馬德里指定歐盟成員國在先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援引《歐盟商標條例》第8(1)(b)條即混淆誤認條款提出異議。引證商標在標識上均由“NATURALIUM”字樣組成,指定商品包括第03類化妝品和洗發(fā)產(chǎn)品。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接受了這一異議,并作出駁回爭議商標申請的異議裁定。

  2018年11月6日,EP向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上訴委員會提交了異議復審,但上訴委員會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維持駁回的復審裁定(案號R2161/2018-4),指出盡管雙方商標中“NATURA”字樣被廣泛等同于單詞“NATURE”,進而使用在化妝品和護法產(chǎn)品上顯著性較弱,但根據(jù)整體比對原則,雙方標識整體構成近似,加之雙方商品完全相同,上訴委員會以相關公眾可能認為爭議商標來自SPI的關聯(lián)企業(yè)為由認可了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存在。

  2019年9月3日,EP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雙方商標在標識上并不近似,指出上訴委員會也認可“NATURA”字樣可廣泛等同于單詞“NATURE”,而雙方標識尾部字樣“NOVE”和“LIUM”截然不同。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則抗辯稱“NATURA”字樣只是顯著性較弱而非缺乏顯著性,且雙方顯眼的標識首部完全相同,加之雙方商品完全相同,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主張前述情形可以彌補“NATURA”的弱顯著性,進而混淆誤認可能性仍然存在。

  2020年10月5日,歐盟普通法院作出第T-602/19號判決,認可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雙方商品相同、相關公眾注意力一般等的認定,但指出雙方在標識上是否近似需要重新評估。具體來說,普通法院認為盡管雙方商標標識首部完全相同,但與知識產(chǎn)權局不顧“NATURA”的弱顯著性、認定雙方商標整體近似不同,普通法院指出標識尾部即截然不同的“NOVE”和“LIUM”字樣對于區(qū)分兩商標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作出雙方商標不近似進而無混淆誤認可能的判決。

 

  ?律師點評

  歐盟普通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其就弱顯著性元素對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影響的態(tài)度,指出雖然企業(yè)有權選擇顯著性較弱的元素作為商標或其組成部分,但相應的,其必須接受同業(yè)競爭者平等使用含有近似或相同弱顯著性元素的商標。

  集佳此前也曾代理過類似案件,我方客戶第016187023號“”第09類歐盟商標被英國公司PDJ (Shelf 7) Limited基于第010118107號“TECNO”第09;36;37類在先商標、援引《歐盟商標條例》第8(1)(b)條提出異議。在異議復審中,我們同樣以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性極弱為由,主張不得僅因爭議商標包含引證商標便認定混淆誤認可能性存在,應當賦予不同主體正當使用該元素的自由,而在混淆誤認的認定中,應當更多關注包括標識、商品和相關公眾注意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令人欣喜的,我們在異議復審中便成功說服上訴委員會接受我方主張、駁回前述異議。

  另一方面,類似案件也警示商標權利人,弱顯著性元素即便在歐盟取得注冊保護,其保護強度和范圍也未必盡如人意。當然,任何商標顯著性的建立都是經(jīng)營者將商標和商品相聯(lián)系,并通過市場的反復使用而獲得和維護的。雖然商標申請時顯著性較弱,企業(yè)仍可以通過長期、規(guī)范的使用和宣傳將其打造為強顯著性商標。請記住,商標不是天生的,而是市場作用和選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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