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集佳律師事務所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2020-04-26

  作為迎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獻禮之一,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已經連續(xù)六年開展了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評選活動,其意義不僅在于展現集佳律師的專業(yè)能力和水準,更在于傳遞集佳全方位服務客戶的理念。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集佳案例評選委員會本著客觀、中立的原則,經過初選、復選以及評議,最終從2019年度集佳代理的眾多訴訟案件中篩選出了十件典型案件。這“十大”案例兼顧了案件類型多樣化,包括商標確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專利侵權及確認不侵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等領域,同時充分考量了判決確認的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的參考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適用的典型意義和較大的社會影響,充分地體現了國內司法保護的良好局面,同時也為與之類似的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例范本。以下為2019年度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十大案件名錄:

  TOP 1 小米生活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

  TOP 2 英利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TOP 3 大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TOP 4 重慶力帆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再審案

  TOP 5 搜狗VS百度公司基礎專利“詞庫升級”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案

  TOP 6 成都阿朗訴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北京卓良模板公司“閘門門槽施工方法及裝置”專利侵權及無效案

  TOP 7 沈陽雙匯食品有限公司VS“老味腸”火腿腸外觀設計無效案

  TOP 8 “微信紅包”、“微信表情”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TOP 9 數字天堂訴柚子科技著作權案

  TOP 10 阿聯(lián)酋某公司與中國某公司ICC仲裁裁決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案

 

  TOP 1  小米生活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馳名打注冊+5000萬賠償)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小米

  上榜理由:本案二審判決全面維持一審各判項,并對涉互聯(lián)網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及懲罰性賠償考量條件進行了進一步論述,是一起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也是近三年國內已公開商標侵權生效判決中的最高賠償額。

  二審判決中,有兩點值得特別注意:

  一、在信息快速傳播的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下,基于個案認定原則全面、客觀考量馳名商標的認定

  自社會逐步邁入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以來,互聯(lián)網的普及改變了傳統(tǒng)商業(yè)的運作模式,使產品得以通過結合互聯(lián)網的營銷模式迅速觸達廣大相關公眾,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的特點。小米公司的“小米”手機正是基于“硬件+軟件+互聯(lián)網”的商業(yè)模式一經發(fā)布迅速取得商業(yè)成功的一款典型產品。

  本案中,法院認為,在本案馳名商標認定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1、綜合考慮《商標法》十四條各項因素,并結合移動互聯(lián)網行業(yè)的特點,對馳名狀態(tài)進行客觀、全面地認定,不應機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關于持續(xù)3年或5年時間的規(guī)定;

  2、在認定馳名狀態(tài)時,不應孤立、片面地認定,應綜合分析前后相近一段時間內的使用證據,對發(fā)生在馳名認定時間點之后的事實亦酌情考慮;

  3、在企業(yè)名稱與商標文字重合、具有高度關聯(lián)性的情況下,馳名認定亦應適當考慮企業(yè)名稱的使用情況與知名度。

  本案一審及二審過程中,小米公司圍繞2011年的關鍵時間節(jié)點收集、提交了大量涉案“小米”商標及小米公司知名度相關的證據。最終,法院結合全部在案事實,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定“小米”商標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騰公司的“小米生活”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為相關公眾熟知,達到馳名狀態(tài)。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作為打擊惡意侵權者的重要法律武器,在近年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適用逐漸增多,愈加受到重視。2019年修訂的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更是將懲罰性賠償的上限提升至可計算確定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賠償數額的五倍。

  本案二審判決中,法院結合案件事實,進一步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具體懲罰倍數的思路:

  1、在其持有的“小米生活”注冊商標經過商標評審程序及一審行政訴訟均被宣告無效、本案一審判決亦已做出的情況下,中山奔騰公司等直到二審進行過程中依然持續(xù)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

  2、在案證據顯示,中山奔騰公司等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侵權商品種類多樣、數量眾多、侵權規(guī)模大;

  3、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但在案證據顯示,“小米生活”被訴侵權商品多次被監(jiān)管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且電商平臺用戶亦反映存在一定質量問題,被訴侵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費者對于“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損害“小米”商標承載的良好聲譽。

  基于上述思路,綜合考慮在案已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對中山奔騰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適用了三倍懲罰倍數。

  本案因應互聯(lián)網行業(yè)“爆發(fā)式增長”的發(fā)展特點進行馳名認定,并且在賠償數額的計算和確定上,根據家電行業(yè)的產銷特點進行了精細化處理,值得同類案件借鑒。

  本案也入選了“2019年度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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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佳律所代理案件入選“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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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2 英利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1700萬元賠償及原告離職員工連帶責任)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集佳代理: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簡稱“英利中國”)

  上榜理由:英利中國的前員工王梓寒離職后,利用在英利中國工作期間獲得的相關客戶資源和代加工資源,伙同青州博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州博華公司)在生產和銷售的太陽能電池板產品上仿冒英利中國的“英利”商標。

  二審過程中,集佳律師成功運用了勞動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律師提出:王梓寒僅提交勞動合同不足證明王梓寒與青州博華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界定王梓寒被訴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幫助侵權行為,要全面分析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依賴王梓寒的介入。本案中,如果沒有王梓寒的介入和幫助,青州博華公司不可能如此便利地、大規(guī)模地仿冒英利中國的正品并銷售。故被訴行為應認定為系王梓寒與青州博華公司共同實施,王梓寒應與青州博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合議庭采納律師上述主張。本案在如何界定職務行為與幫助侵權行為提供了正反兩個方面的指引。

  二審過程中,面對青州博華公司提供的大量原始財務憑證,在專業(yè)財務人員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律師運用訴訟經驗,跳出固化的質證邏輯,找出了財務憑證中的問題,捍衛(wèi)了一審獲得1700萬元高額賠償結果。

  本案入選了“2019年度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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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度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英利”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TOP3 大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英文商標知名度延及,第一次認定“大疆”中文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案由: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

  集佳代理: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公司”)在第12類“航空器”等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 “大疆”商標,被核準注冊。上述“大疆”注冊商標經過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公司的大量使用和推廣,已經為廣大相關公眾所熟知,具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深圳市大疆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大疆實業(yè)公司”)在生產、銷售和推廣使用“大疆”標識的手機。大疆實業(yè)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將“大疆”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雖然控侵權產品是手機,與大疆科技創(chuàng)新科技公司“大疆”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商品存在差別,但是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航空器”產品(無人機)通常與手機搭配使用,二者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加之“大疆”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可以跨類實現商標權的保護。故大疆實業(yè)公司在生產、銷售和推廣帶有“大疆”標識的手機構成商標侵權;在字號中使用“大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第一次以司法判決的形式確認了“大疆”商標的知名度達到了馳名商標的標準,確定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考量因素以及侵權行為交叉發(fā)生的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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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4 重慶力帆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再審案(本案的判決對于“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的判斷”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發(fā)明專利權確權行政糾紛

  集佳代理:重慶力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涉及專利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相反技術教導的認定問題。在專利確權訴訟中,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是雙方爭論最多也是爭議最多的問題。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如何確定現有技術文獻中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或者技術啟示,是決定現有技術之間能否結合的核心問題。在本案被訴決定中,審查員認為現有技術中記載的缺陷會產生反向教導,阻礙現有技術之間的結合,因而既使現有技術已經公開了相應的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會影響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針對本案的再審判決中指出,在考慮一項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時,應當立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從現有技術的整體上進行分析和判斷。即使現有技術中記載了技術缺陷,還需進一步考慮該技術缺陷是否與區(qū)別技術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技術啟示的認定有關。

  該案被評選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60件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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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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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5 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vs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詞庫升級”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案(集佳代理搜狗針對百度公司基礎專利“詞庫升級”發(fā)明專利權提起無效請求并成功全部無效掉百度專利,從而成功逼迫百度公司撤回侵權案件)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案由:發(fā)明專利無效請求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涉及互聯(lián)網巨頭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的輸入法大戰(zhàn)的第二回合。第二回合中,百度公司訴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手機輸入法”等侵犯了百度10項專利技術,本案即為被訴侵權的10項專利技術之一。涉案專利涉及一種輸入法詞庫的升級方法和裝置,是百度公司的基礎專利,其能夠提高更新詞庫的更新效率。在針對涉案專利第一輪無效失利的情況下,搜狗公司委托集佳處理此案。

  通過認真分析涉案技術與現有技術的異同以及第一輪無效決定的認定思路和技術事實,我方展開全面的現有技術檢索,發(fā)現搜狗公司自有的一篇在先專利(CN101051323A一種字符輸入的方法、輸入法系統(tǒng)及詞庫更新的方法)公開了涉案專利權1的大部分技術特征,且二者的區(qū)別被另一篇中國專利文件(CN1952856A,對比文件3)所公開,該區(qū)別特征在對比文件3中的作用與在權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能夠實現相同的提高更新詞庫的效率的技術效果。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支持了我方請求,涉案專利被全部無效。隨即,百度公司也向北京知產法院撤回了相應的侵權訴訟案件。

 

  TOP6 成都阿朗訴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北京卓良模板公司“閘門門槽施工方法及裝置”專利侵權及無效案(不清楚的權利要求不應受到保護)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案由:發(fā)明專利侵權及無效

  集佳代理: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涉及國家重點工程白鶴灘水電站項目中所使用的閘門門槽施工方法及裝置是否侵犯專利權的問題。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組織下赴川滇交界的金沙江干流下游河段現場勘驗,以查明案件技術事實。同時,經我方與客戶針對涉案專利技術和現有技術的充分溝通和深度檢索,我方代理客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出無效請求??趯忂^程中,專利權人為套侵權不惜曲解技術方案,以致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基于現有專利文本得出專利權人刻意解讀的含義,最終涉案專利權因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所規(guī)定的清楚、支持而被全部無效,原告隨即撤回侵權訴訟案件,我方代理北京卓良公司取得全面勝利!

  對于保護范圍不清楚的專利不予保護,是“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應有之意,即對于應當保護的知識產權給予強保護,對于不應保護的知識產權堅決不予保護。本案是基于形式理由(清楚、支持問題)而將涉案專利無效掉的典型案例,也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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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清楚的權利要求不應受到保護——代理白鶴灘水電站閘門門槽施工方法及裝置發(fā)明專利侵權及無效案紀實

 

  TOP7 沈陽雙匯食品有限公司VS“老味腸”火腿腸外觀設計無效案(集佳代理沈陽雙匯食品有限公司針對“老味腸”火腿腸外觀設計提起無效,并成功無效掉對手專利權)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案由:專利無效

  集佳代理:沈陽雙匯食品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起源于沈陽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針對沈陽雙匯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的侵權訴訟,作為反制手段,沈陽雙匯食品有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常見的出版物公開證據多為專利及非專利文獻等,但隨著網絡證據的推廣適用,在專利無效尤其是外觀專利無效程序中靈活運用網絡證據,可以達到出其不意的良好效果。本案即為網絡證據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良好適用的例子: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在公司,即沈陽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與涉案專利對應的產品,并在專利申請日前即已上市出售。結合這一情況,我方代理人從微博、大眾點評等大型第三方網絡平臺獲得了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產品圖片,作為對比設計提交。

  針對該網絡證據,合議組對其證據形式和構成23條2款的無明顯差別都給予充分肯定。在證據形式方面,合議組結合微博的發(fā)布規(guī)則、且一般工種能通過搜索關鍵詞等方式查找到的特點肯定了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公開性,認為微博的發(fā)布日可認為是其公開日,因此認可其可以作為現有設計評價涉案外觀專利。而針對23條2款的適用,由于現有設計中記載的產品本身系涉案專利中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極度相似,合議組在決定中認為: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接近的背景色、背景圖案及主視圖案的雷同已經形成了非常接近的整體視覺印象。從“雷同”、“非常接近”等措辭可以看出,合議組認可兩者的高度近似。

 

  TOP8 “微信紅包”、“微信表情”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成立一周年十大知產案例、AIPPI中國分會2019年度中國版權十大熱點案件)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案由: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騰訊公司的“微信”應用軟件自投入市場以來,迅速積累了數億的用戶群體,并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微信”中提供的“微信紅包”及“微信表情”等一經推出,即獲得廣泛的反響及熱度。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北京青曙公司的相關被訴行為侵害了騰訊公司對“微信表情”及“微信紅包”頁面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并對騰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該院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相關被訴侵權行為,通過在其官網連續(xù)三十日發(fā)布聲明為騰訊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開支合計為人民幣90余萬元。

  判決明確,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軟件頁面設計可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如果相關頁面設計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該案的審結,進一步彰顯法院旗幟鮮明地反對抄襲與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搭便車行為,保護原創(chuàng),鼓勵創(chuàng)新,滿足用戶的多元化需求,體現了保護互聯(lián)網領域新型客體的開放態(tài)度。

  因案件的高關注度和典型性,其先后被評為北互成立一周年五大熱點知產案件、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中國分會 2019年度中國版權十大熱點案件。

  同時,本案中的“微信表情”案也入選了“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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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佳律所代理案件入選“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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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微信紅包”案看軟件頁面設計的保護

 

  TOP9 數字天堂訴柚子科技著作權案(GPL開源協(xié)議的司法認定第一案)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

  集佳代理:數字天堂

  上榜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抄襲其軟件,被告提出抗辯稱原告代碼包含GPL開源協(xié)議代碼內容,本應開源。法院根據GPL協(xié)議的例外條款,認定原告軟件整體未受GPL傳染,其著作權不受開源的限制,最終支持原告訴請。

  該案受到開源社區(qū)及行業(yè)的高度關注,被認為是中國涉GPL開源協(xié)議的第一案。

 

  TOP10 阿聯(lián)酋某公司與中國某公司ICC仲裁裁決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案(以公共政策理由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的案例)

  關注度:★ ★ ★ ★ ★

  審理機構:某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

  集佳代理:中國某公司

  上榜理由:申請人阿聯(lián)酋某公司在內地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ICC仲裁庭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決。在當前以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效力、促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當道的情況下,經分析和梳理案情事實,我方代理被申請人中國某公司提出仲裁協(xié)議無效、超裁、違反公共政策等多個理由主張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

  該案件最終以公共政策理由,作出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的裁定,成為我國公共政策理由不予執(zhí)行的少數判例之一,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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