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發(fā)布十大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集佳代理兩件案例榜上有名

2019-08-26

  近日,江蘇高院向社會公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高質量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同時,江蘇法院同步發(fā)布近年來通過裁判確定侵權人高額賠償且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十件典型案例,以明晰江蘇法院運用精細化裁判思維厘定高額損害賠償額的具體思路,彰顯司法嚴格保護、促進創(chuàng)新、規(guī)范競爭的價值導向。

  集佳代理的兩件案例名列其中,其一是亞什蘭許可和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瑞仕邦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蘇州瑞普工業(yè)助劑有限公司、魏某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該案例曾被中國律師知識產權實務論壇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第十屆年會評為“十佳案例”,同時入選2012年度江蘇省十大民事典型案例,2013年入選最高院公布的八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二是萊頓汽車部件(蘇州)有限公司與蓋茨優(yōu)霓塔傳動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新世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該案例也成功入選了2018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該十大典型案例反映了江蘇法院不斷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探索與實踐,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和社會影響。集佳代理的案件歷年來多次在海量案件中脫穎而出,證明了相關案件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同時也充分展示了集佳律師團隊豐富的訴訟經驗、高超的專業(yè)水平和極強的疑難案件把控能力。集佳將一如既往地秉持“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問題,全身心地關注客戶的每一個細節(jié)”的服務理念,繼續(xù)為客戶提供專業(yè)、精致、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亞什蘭許可和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瑞仕邦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蘇州瑞普工業(yè)助劑有限公司、魏某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01號]

  基本案情:

  亞什蘭許可和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系美國公司,以下簡稱亞什蘭公司)系名稱為“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體的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使公司)系上述專利在大陸境內的被許可人。亞什蘭公司認為,北京瑞仕邦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仕邦公司)、蘇州瑞普工業(yè)助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普公司)未經許可生產、許諾銷售、銷售的完全水性聚合物濃縮液產品落入上述專利權保護范圍,侵害了亞什蘭公司的合法權益。魏某某曾在天使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實質接觸涉案專利及其技術細節(jié),瑞仕邦公司和瑞普公司的完全水性聚合物濃縮液技術來自于魏某某,魏某某對其余兩被告的侵權行為起到了教唆幫助作用,已構成對涉案專利的共同侵權。據此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連帶賠償包括制止侵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2000萬元。

  法院認為:

  通常情況下,原告應就被告非新產品的生產方法構成專利侵權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中,被告魏某某及瑞普公司主要技術人員之前均系天使公司工作人員,有機會接觸涉案專利方法的完整生產過程,且根據案情亦可初步推定被控侵權產品有可能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在亞什蘭公司已窮盡其舉證能力的情況下,法院確定舉證責任轉移,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生產工藝流程用于侵權比對。此外,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同時,還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提起了侵害商業(yè)秘密訴訟。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將兩案合并進行調解,并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瑞普公司、瑞仕邦公司及魏某某承諾不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并同意支付亞什蘭公司2200萬元的補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化學產品生產方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因涉及復雜技術事實的認定,審理法院聘請了當地技術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審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一攬子調解解決雙方的所有爭議。在查清事實、明晰責任的基礎上,被告承諾不再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并同意支付亞什蘭公司2200萬元的補償金。同時,本案審判實踐證明,技術專家人民陪審員參與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對于有效查明技術事實,減少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降低訴訟成本具有積極作用。同時,本案亦對非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案件如何適用證據規(guī)則進行了積極探索。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舉證能力,在有初步證據的前提下,合理確定舉證責任轉移,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生產工藝流程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從而為糾紛的順利解決打下基礎。本案的審結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參考消息》將本案作為國外權利人在我國法院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件加以報道,原告對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及審判水平給予高度評價。

   

  萊頓汽車部件(蘇州)有限公司訴蓋茨優(yōu)霓塔傳動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新世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蘇中知民初字第0106號、(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72號]

  基本案情:

  萊頓汽車部件(蘇州)有限公司(簡稱萊頓蘇州公司)系一項名稱為“具有非圓形驅動部件的同步傳動裝置及其運轉和構造方法”(專利號為ZL02823458.8)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簡稱涉案專利)的被許可人,且得到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利滕斯汽車公司(Litens Automotive Group)授權,有權針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以其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蘇州新世紀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新世紀公司)銷售由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奇瑞公司)制造的兩款發(fā)動機整機,該發(fā)動機的正時傳動系統由蓋茨優(yōu)霓塔傳動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蓋茨上海公司)設計,并且,蓋茨上海公司提供了該款發(fā)動機正時傳動系統的主要零部件。因此,萊頓蘇州公司以上述三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共同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構成專利侵權為由,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蓋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同步傳動裝置及含該裝置的發(fā)動機總成產品;蓋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共同賠償萊頓蘇州公司經濟損失37964906元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475790元。

  涉案專利是一項關于汽車發(fā)動機正時系統的減振技術,包含58項權利要求,萊頓蘇州公司以權利要求1、30、39、58作為其權利依據。針對涉案專利,蓋茨公司(系蓋茨上海公司的母公司)和蓋茨上海公司曾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分別于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29日作出第15956、207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均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針對涉案專利的同族專利DE60213647(該德國專利與涉案專利享有共同優(yōu)先權US60/333,118,2001.11.27,US60/369,558,2002.4.4,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基本相同),蓋茨公司曾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訴訟,該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判決,駁回蓋茨公司起訴。

  法院認為:

  一、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1. 關于權利要求解釋,雙方關于權利要求解釋的爭議焦點在于:(1)關于波動負荷轉矩的解釋;(2)關于波動校正轉矩的解釋;(3)關于J、K兩個技術特征的解釋。蓋茨上海公司關于技術特征J、K系功能性特征,并應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該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 關于萊頓蘇州公司提交的相關測試報告的真實性:萊頓蘇州公司在本案訴訟中所提交的相關測試報告能夠反映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可以作為查明技術事實的依據,蓋茨上海公司否認涉案測量和實驗報告真實性的證據并不充分,不予采信;

  3. 關于蓋茨上海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系其另行研發(fā)的抗辯理由:蓋茨上海公司所提出的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方案系其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自行研發(fā)而得、不構成專利侵權的抗辯,不屬于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不構成或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法定抗辯事由,且蓋茨上海公司研發(fā)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的時間始于2007年,晚于涉案專利申請日2002年,亦無法適用先用權抗辯。

  二、關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及民事責任的承擔

  1. 奇瑞公司確有制造、銷售侵害專利權產品的行為,蓋茨上海公司為奇瑞上述行為提供了幫助,構成幫助侵權;

  2. 蓋茨上海公司與奇瑞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萊頓蘇州公司經濟損失9094953.7元,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549080元,共計10644033.7元。

  典型意義:

  本案在專家輔助人對于技術事實查明的審理機制、權利要求的解釋以及賠償額的確定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文書認定事實、裁判說理詳細充分,對于今后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也具有研究價值:

  1. 探索了專家訴訟輔助人在復雜技術事實認定中的運用方式和機制。在雙方申請各自技術專家出庭參與訴訟的基礎上,合議庭創(chuàng)造性地聘請中立的第三方技術專家作為法庭的專家訴訟輔助人,除協助合議庭理解涉案技術事實之外,還代表合議庭就技術問題參與雙方當事人及其聘請的技術專家的討論、當庭發(fā)表技術意見。各方專家訴訟輔助人當庭發(fā)表的技術意見均引入判決書,作為認定案件技術事實的依據。同時,在裁判文書的技術事實部分引用圖表,在裁判理由中加強對技術問題的說理論證,提升了技術類案件裁判的透明度和說服力。

  2. 在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方面,提出了實質性技術內容的概念,為準確解釋權利要求、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拓展了審理思路:(1)權利要求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界定作用,是通過每一個技術特征對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限定作用體現的。通常情況下,應當以技術特征文義范圍限定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只有當某一技術特征不具備實質性技術內容時,才需要對該技術特征文義限定的保護范圍進行調整,以保證專利權具有合理的保護范圍。前述實質性技術內容是指,為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所須具備的技術內容,如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2)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具備實質性技術內容,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認知能力為標準。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從權利要求所公開的內容(至多再結合說明書中對權利要求中出現的一些技術名詞的解釋),即能知曉某一技術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是如何實施的,那么該技術特征就應認定為具有實質性技術內容;(3)生效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審查檔案中所記載的發(fā)明區(qū)別于現有技術的內容,應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重要參考。

  3. 在確定賠償額以及審查權利人主張律師費的合理性時,應當注意:(1)發(fā)明的主題名稱以及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準確界定侵權產品的依據;(2)與發(fā)明主題名稱相對應的侵權產品的單價是賠償額計算的基礎,不能僅以體現發(fā)明點的部分技術特征所對應的零部件單價為基礎,除非當發(fā)明主題名稱過于寬泛,也即專利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改進部分僅在于局部,體現發(fā)明點的技術特征之間相互配合或者單獨發(fā)揮作用即實現專利的發(fā)明目的時,才需考慮是否應對侵權產品的單價予以調整,也即考慮技術貢獻度問題;(3)侵權人因侵害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應當全部納入到賠償額的范圍,除非侵權人舉證證明其獲得的利益中,還包含由商業(yè)秘密、商標等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4)原告所主張的維權合理支出中的律師費用,有其提交的代理合同、轉賬憑證為證,且與案件性質、難度、代理工作量等因素向匹配的,可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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