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實用性判斷中的積極效果和有益效果的區(qū)別

2020-03-06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宋天凱

   

  實用性判斷中要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產(chǎn)生積極效果,很多從業(yè)者認為這里的積極效果也就是專利領域常說的有益效果,并認為只要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涉及的技術方案能夠產(chǎn)生有益效果,即可滿足實用性條款中“能夠產(chǎn)生積極效果”的要求,但實際上,這種理解并不正確。

  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節(jié)規(guī)定,有益效果是指由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術特征必然產(chǎn)生的技術效果,也就是說,有益效果是技術特征的絕對屬性。可以知曉,技術方案由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構成,為便于上下文描述的統(tǒng)一,以下均以技術方案來代替技術特征,即有益效果是技術方案的絕對屬性。

  如此,若將有益效果等價于積極效果,那么,滿足能夠制造或者使用的技術方案則必然都將具備實用性。

  然而,根據(jù)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6節(jié)規(guī)定,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無積極效果。也就是說,在考慮是否滿足積極效果時,還要考慮社會需求度,此時,除前述有益效果外,還需要綜合考量技術方案的缺陷部分。

  例如,一種汽車,設計者在車體頂部安裝了漏斗,并在車體內(nèi)安裝了與漏斗相連的集水箱,這樣,在下雨時,可以通過車體頂部的漏斗和集水箱來收集雨水,而收集的雨水又能夠用于車輛清洗等,以達到充分利用水資源的技術目的。顯然,上述技術方案具備有益效果,其有益效果是:通過漏斗和集水箱對雨水進行收集,從而提高對于自然界水資源的利用率。那么,這樣的方案是否符合社會需要、進而具備積極效果、具備實用性呢?

  眾所周知,在汽車行業(yè),車輛外形的設計要盡量滿足流線型的需求,以盡可能地降低風阻,進而起到節(jié)能減排的作用,且車輛設計還要求盡可能地減輕重量,以降低能耗,以上兩點基本上是當前汽車領域所有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共同追求的技術目的。而前述方案則完全不考慮車體頂部安裝漏斗對于車輛外形的影響,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風阻增大、車重增加、能耗增大等問題,其顯然就是一項脫離社會需求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因此,該技術方案并不具備積極效果,也不能夠滿足實用性的要求。

  但是,社會需求度和有益效果屬于技術方案的必然屬性又有所不同,社會需求度具有相對性,其是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nèi)、在特定地域、在特定領域中由較多數(shù)量的本領域技術人員(行業(yè)協(xié)會等)約定俗成的一種技術訴求,隨著時代發(fā)展、地域變遷、物資供求關系等的變化,社會需求度是有可能發(fā)生變化的。

  例如,在一個水資源極度缺乏的時代,則上述方案盡管會對車輛的運行造成問題,但其收集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的方案又將成為一個迎合社會需求的方案,此時,上述的方案又將能夠產(chǎn)生積極效果,從而具備實用新型;或者,上述方案也考慮到了車輛外形等設計,并且有具體的、可行的技術細節(jié),則上述方案或許也能夠滿足實用性乃至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

  從社會需求度的相對性出發(fā),如果申請人和/或專利代理師在遇到“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無積極效果,進而不具備實用性”的審查意見和/或駁回決定時,也可以從另一個的角度來闡釋涉案申請能夠滿足社會需要,并不屬于“明顯無益”的技術方案。

  例如,筆者曾代理的一件桌子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在桌板內(nèi)設置有加熱組件,以為桌板進行加熱,進而可以在寒冷的冬季為使用者提供了一個相對暖和、舒適的學習工作平臺,顯然這項專利具有有益效果。但本案的審查意見認為,當前已經(jīng)存在暖氣等集中供暖方式,相比于單個設置的桌子,暖氣等集中供暖的方案效率更高,供熱方式簡單,供熱效果也更高,而且,在桌子上設置加熱組件等會導致桌子的結構復雜、成本增加,該技術方案屬于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故而,不具備實用性。

  如果僅從審查意見的角度分析,涉案申請在實用性方面卻有不足。但是,審查意見顯然未考慮到社會需求度的相對性,我國國土面積幅員遼闊,南北環(huán)境差異很大,目前廣大南方地區(qū)以及一些偏遠地區(qū)并未普及審查意見中所提及的相對效率高、效果好且簡單的集中供暖方案,且即便是在北方地區(qū),集中供暖也有開放時間和結束時間,事實上,在北方生活的很多人都知曉,供暖前后的一段時間內(nèi)環(huán)境溫度仍是比較低的,如此,涉案申請中所涉及的桌子仍具有市場需求,事實上,除了涉案申請中所涉及的桌子外,小太陽、暖寶寶等多種樣式的分散型供暖產(chǎn)品已經(jīng)在市場上出現(xiàn),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分散型供暖產(chǎn)品有其市場價值,因此,涉案專利能夠滿足實用性的要求。最終,審查意見也認同了上述觀點,涉案申請最終獲得了授權。

  綜上可知,具有實用性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必然具有有益效果,但具有有益效果的技術方案卻未必具有實用性。相比于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同為專利三性之一的實用性在專利領域因出現(xiàn)次數(shù)較少而重視程度較低,但這并不意味著實用性不重要,明晰實用性的概念、理清實用性中積極效果與有益效果的區(qū)別,不僅有助于從業(yè)者正確理解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的相關概念,也同樣有助于從業(yè)者對專利申請、OA答復、復審無效等相關業(yè)務的開展。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