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創(chuàng)造性評述中的“容易想到”

2019-09-12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李慧

   

  在采用三步法評述創(chuàng)造性時,評述人經(jīng)常會(1)找出本發(fā)明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技術特征;(2)然后指出這些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例如是公知常識、常用技術手段、常規(guī)選擇和設置、有限次實驗即可得到、本領域普遍需求及設計、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顯而易見并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等;(3)故而得出本發(fā)明相對于對比文件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

  對于“容易想到”的評述規(guī)范,我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的是,在評判發(fā)明有無創(chuàng)造性時,要評判的是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而不是“容易想到”。

  “容易想到”作為評判標準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由于評述人在評述過程中首先會看到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這樣很容易將“可能”當作“容易”,從而導致犯事后諸葛亮的錯誤。不管發(fā)明人是歷盡艱辛還是唾手而得,都不應當影響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的評價。

  筆者認為創(chuàng)造性評述中使用“容易想到”時,需要合理的邏輯分析和推理,需要具有強的說服力,才能令人信服。具體而言,在使用“容易想到”時首先,應判斷評述人所認定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否準確;其次,應考慮技術方案(亦即區(qū)別技術特征)所涉及的技術問題是否顯而易見的,只有這樣,本領域技術人員才能夠基于該技術問題考慮采用何種技術手段來解決該技術問題,若技術問題都不是顯而易見的話,更沒有動機去考慮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這里為了更具有說服力可以具體說明本發(fā)明人是如何發(fā)現(xiàn)該技術問題進而采用相應的技術手段來解決該技術問題;再次,應考慮該技術手段在本領域中是否顯而易見,如果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并不是容易想到的,例如可能會有多種多樣的技術手段來解決該技術問題,則不能用“容易想到”來否定其創(chuàng)造性。

  這樣,在答復這類評述時,也可以遵循上述思路來尋找答復的突破口。以下列舉具體案例來進行說明。

  (1)涉案專利: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振動式部件輸送裝置,具備:部件輸送構件、部件輸送部、基臺、中間振動體、第一彈性構件、第二彈性構件、以及振動產(chǎn)生機構,將第一彈性構件與第二彈性構件中的一方作為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沿部件輸送方向設置有多個,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

  (2)審查意見:

  審查員引用對比文件1,指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振動式部件輸送裝置,具備:部件輸送構件、部件輸送部、基臺、中間振動體、第一彈性構件、第二彈性構件、以及振動產(chǎn)生機構,將第一彈性構件與第二彈性構件中的一方作為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沿部件輸送方向設置有多個,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全部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

  審查員認定為:對比文件1中已公開了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全部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在此基礎上,為抑制部件輸送構件的偏擺運動,令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則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的配置方向進行的常規(guī)選擇和設置,其技術效果可預料,且上述選擇和設置通過有限次試驗得出,因此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并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

  (3)意見陳述:

  首先,應判斷評述人所認定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否準確。

  結合本發(fā)明和對比文件的公開內(nèi)容,獲知本發(fā)明和對比文件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

  其次,應考慮技術方案所涉及的技術問題是否顯而易見。

  在本發(fā)明中,通過“配置為:所述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從而“能夠抑制上部振動體以及中間振動體的偏擺運動。而且,通過如上述那樣抑制上部振動體以及中間振動體的偏擺運動,從而安裝于上部振動體的部件輸送構件的偏擺運動也被抑制,僅在水平面內(nèi)向傾斜方向進行平行移動,因此能夠防止部件輸送路上的部件的蜿蜒,能夠防止部件輸送速度的降低。”與此相對,在對比文件中,其課題在于“以低成本抑制由水平方向的振動引起的鉛直方向的振動的產(chǎn)生”,關于“通過將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配置為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從而抑制偏擺運動,防止部件輸送速度的降低”,既未記載也無啟示。在這種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對比文件并不容易想到“通過利用某一手段抑制偏擺運動來防止部件輸送速度的降低”。

  另外,本申請發(fā)明人正是因為發(fā)現(xiàn)如下問題,才想到通過某一手段來解決該問題:“在向X方向的激振力較小時,水平振動用板簧的X方向的位移較小,所以Y方向的位移y也較小。因此,基于該Y方向的位移y的振動幾乎不會影響部件輸送性能…在上述專利文獻2的振動式部件輸送裝置中,在為了如上述那樣提高輸送速度而增大X方向的振動位移的情況下,Y方向的位移也變大,如以下說明那樣,該Y方向的振動使部件輸送困難?!虼耍魹榱颂岣卟考斔退俣?,增大施加于X方向的激振力,則伴隨著X方向的位移的增加,Y方向的位移也增加,上部振動體以及中間振動體的偏擺運動變大。而且,該偏擺運動引起安裝于上部振動體的槽(部件輸送構件)的部件輸送路上的部件的蜿蜒(蛇行),導致實際的部件輸送速度的降低?!倍夹g問題的發(fā)現(xiàn)本身就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紤]審查員是在理解本發(fā)明的基礎上,想到如本發(fā)明那樣“配置為:所述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這將本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推定得較低,有事后諸葛亮的嫌疑。

  再次,應考慮該技術手段在本領域中是否顯而易見。

  “通過抑制偏擺運動來防止部件輸送速度的降低”的方法可能多種多樣,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從這些方法中并不容易想到本發(fā)明那樣的“配置為:所述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p>

  綜上,本發(fā)明相對于對比文件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水平振動用彈性構件中的至少一個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對于部件輸送方向正交?!辈⒉皇侨菀紫氲降模景l(fā)明相對于對比文件具有創(chuàng)造性。

  總之,在使用“容易想到”評價創(chuàng)造性時,應需要通過合理的推理邏輯才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在推理的過程中,若某一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則無法得出合理的結論。在答復這類評述時,也可以遵循推理過程來尋找答復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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