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美國重復授權駁回的答復策略

2019-09-06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魯梅

   

  禁止重復授權原則是各國專利法中的基本原則,來源于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美國專利審查指南指出設立重復授權的司法理論在于阻止一項專利權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長。該司法理論背后的公共利益準則是指:公眾能夠假定在專利權期限屆滿之后,不僅可以自由地使用該專利所要求保護的發(fā)明,還可以自由地使用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在完成發(fā)明時,考慮了本領域的技能以及該專利所要保護的發(fā)明之外的其他現(xiàn)有技術后認為本發(fā)明的顯而易見的改進或者變型,公眾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而規(guī)范他們的行為。

 

  一、重復授權概述

  當審查員認為被審查的申請中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其明顯變型和另一個專利或共同待決申請中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其明顯變型相同,并且所述被審查的申請和所述另一個專利或共同待決申請具有至少一個共同的發(fā)明人,和/或共同的受讓人/所有人,或雖非具有共同的受讓人/所有人,但是卻符合35U.S.C.102(c)或pre-AIA 35USC.103c(2)和(3)闡述的一個聯(lián)合研究協(xié)議的情況時,審查員通常會做出重復授權駁回的審查意見。

  需要注意將重復授權駁回與現(xiàn)有技術駁回進行區(qū)分。重復授權駁回涉及權利要求與權利要求的比較,即,將所述被審查的申請的權利要求和所述另一個專利或共同待決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比較。現(xiàn)有技術駁回涉及權利要求與公開內容的比較,即,將所述被審查的申請的權利要求和現(xiàn)有技術文獻的公開內容進行比較。

  重復授權按照所比較的文獻類型分為臨時性重復授權和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重復授權按照所比較的權利要求是否完全相同分為法定重復授權和非法定重復授權。

 

  二、臨時性重復授權和非臨時性重復授權

  (1)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適用于申請對申請的情況,即,一個共同待決申請的權利要求對抗另一個共同待決申請的權利要求。

  針對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建議請求暫時擱置該駁回并且推遲對至少一個相關申請中的至少一個權利要求的批準。這種請求作為答復能夠對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的審查意見進行充分響應,審查員在后續(xù)的審查意見中會重復該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申請人可以再次提出暫時擱置該駁回的請求來延緩實質性答復。通過實質性答復的延期,在大部分情況下,申請人能夠避免產(chǎn)生與爭辯、修改、期末放棄的準備和提交等相關的不必要費用。在對其中一件相關申請的審查過程中,相沖突的權利要求可能會被修改到一定程度,從而臨時性重復授權問題自動克服。此外,如果其中一件相關申請被放棄,那么就不存在重復授權,審查員將會撤回重復授權駁回審查意見。

  美國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如果上述相關申請中具有最早有效美國申請日的一件申請中僅存在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已經(jīng)不存在其他駁回事項),那么審查員應該撤回針對具有最早有效美國申請日的該申請的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并且對該申請授予專利權。這樣,針對相關申請中其他申請的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就會變成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此時,申請人對該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進行實質性答復。

  (2)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適用于專利對申請的情況,即,在先專利的權利要求對抗另一個共同待決申請的權利要求。

  針對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申請人必須提供實質性答復,例如提交爭辯、修改或期末放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決定立即對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進行實質性答復,那么,可以使用本文中論述的針對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的答復策略來進行實質性答復。

 

  三、法定重復授權和非法定重復授權

  (1)法定重復授權適用于不同案件中權利要求主張保護相同的發(fā)明的情況,通常僅當相沖突的權利要求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并且具有相同的保護范圍時才會引起法定重復授權駁回,所以法定重復授權駁回很少遇到。

  (1a)針對臨時性法定重復授權駁回,建議采取上述“暫時擱置”的答復策略。對其中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所進行的幾乎任何修改都會自動克服該臨時性法定重復授權駁回。

  (1b)針對非臨時性法定重復授權駁回,申請人只能做出如下選擇:第一,爭辯所比較的權利要求不同;第二,將申請中相沖突的權利要求刪除;或者,第三,對申請中相沖突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從而使得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與專利中的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范圍。需要注意的是,期末放棄或者聲明都不能克服非臨時性法定重復授權駁回。

  (2)非法定重復授權適用于不同案件中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發(fā)明為顯而易見的變型的情況,也被稱為“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更加常見。

  (2a)針對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建議采取上述“暫時擱置”的答復策略,對實質性答復進行延期,直到其中一個相關案件獲得批準并且隨后審查員將另一個案件中的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更改為非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

  (2b)針對非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申請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答復

 ?。?b-1)采用與反駁美國專利法103(a)款駁回相同的方式對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進行反駁。其中,需要注意,重復授權駁回所針對的相關專利/申請通常都是申請人自己的專利/申請,因此專利從業(yè)人員在答復重復授權駁回時不應該對駁回所針對的共有專利/申請進行貶低,否則,會對被攻擊的專利/申請產(chǎn)生不利影響。

  因此,為了反駁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建議對審查員的顯而易見型性原理的陳述(即,審查員對采用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從而得出正在審查的申請的權利要求的理由)進行爭辯,而不是對重復授權駁回所針對的相關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的內容進行貶低。

  (2b-2)如果沒有可取的爭辯理由來進行(2b-1)描述的策略,那么應該考慮修改或者提交期末放棄。提交期末放棄是克服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的一種最簡單快速的方法。

  但是,提交期末放棄會產(chǎn)生下述負面影響。第一,對于提交期末放棄的申請,其將來的專利權將會與在先專利權(或者在均為未決的申請基礎上授權的任何專利)在同一天過期,因此,可能會喪失一些專利期。申請人需要考慮這種專利期的喪失是否會對其經(jīng)濟效益產(chǎn)生重大的負面影響。第二,對于提交期末放棄的申請,其將來的專利權只有當該專利權與在先專利權(或者在均為未決的申請基礎上授權的任何專利)保持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才可以實施,這個要求大大限制了申請人分開進行專利許可的能力。

  如果申請人想要撤回一個已經(jīng)提交的期末放棄,那么申請人必須在申請獲得授權之前進行撤回,在專利授權之后,不太可能將一個已經(jīng)記錄在案的期末放棄作廢。

 

  四、重復授權駁回情況下的披露義務

  共同所有案件(即,具有相同權利要求或明顯變型權利要求的案件)的存在強烈地啟示這些案件密切相關。因此針對一個案件各個專利局所引用的對比文件或者申請人所提交的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信息披露聲明)很有可能與其他案件的權利要求相關。為了滿足披露義務,申請人應該注意提交相關申請的對比文件作為IDS,具體分為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和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兩種情況。

  第一,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情況下的披露義務

  考慮以下情況:

  ?申請A和申請B為共同所有并且共同待決;

  ?申請A中引用/提交了對比文件A1、A2、A3;

  ?申請B中引用/提交了對比文件B1、B2;

  ?審查員以申請A中的一個權利要求在申請B中相沖突的一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顯而易見的理由,對申請A中的該權利要求作出了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

  這種情況下,不管共同申請人是否準備立即處理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共同申請人都應該采用如下方式在申請A和申請B中交叉提交IDS:

  ?將對比文件A1、A2、A3及時地提交至申請B的IDS中;

  ?將對比文件B1、B2及時地提交至申請A的IDS中。

  每次其中一件申請中引用了新的對比文件時,都應該交叉提交IDS,例如:

  ?在下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申請B的審查員引用了新的對比文件B3、B4、B5,申請人應該在審查意見通知書日期的三個月內將對比文件B3、B4、B5及時地提交至申請A的IDS中。

  第二,非臨時性重復授權駁回情況下的披露義務

  考慮以下情況:

  ?申請A和專利B為共同所有;

  ?申請A中引用/提交了對比文件A1、A2;

  ?專利B的審查歷史中引用/提交了對比文件B1、B2、B3、B4;

  ?審查員以申請A中的一個權利要求在專利B中相沖突的一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顯而易見的理由,對申請A中的該權利要求作出了非臨時性顯而易見型重復授權駁回。

  這種情況下,披露義務對于專利不適用,共同申請人應該采用如下方式在申請A中提交IDS:

  ?將對比文件B1、B2、B3、B4及時地提交至申請A的IDS中。

  此外,對于重復授權駁回情況下的相關申請的IDS提交,作為共同所有人或者發(fā)明人,可以在預先知道兩件申請非常相關的情況下主動在提交申請時或者在收到對比文件的3個月內將相關申請的對比文件作為IDS提交。如果等到收到重復授權駁回審查意見之后,再提交相關申請的對比文件,此時有些對比文件已經(jīng)超過3個月的期限,需要額外繳納IDS遞交費用。

圖一

  綜上,為了使得上述內容更容易理解,筆者制作了用于克服美國重復授權駁回的答復策略的示意圖(如圖1所示)。

 

  參考文獻:

  [1] 美國專利法

  [2] 美國專利審查指南

  [3] 《US Patent Application Drafting and Prosecution Strategies》Benjamin J. Hauptman & Kien T.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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