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認識

2019-07-26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鄔慧清

       

      摘要:隨著發(fā)明專利價值的不斷提升和申請數(shù)量的增多,企業(yè)對于發(fā)明專利越來越重視。但是,對于發(fā)明專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發(fā)明專利的保護客體要符合在專利意義上對發(fā)明專利的保護客體要求,即,發(fā)明專利需要滿足《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文針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內容屬于發(fā)明專利的保護客體,介紹作者的一些淺見。

      關鍵詞:發(fā)明專利,保護客體,技術方案,技術特征,技術效果

       

      一、關于發(fā)明專利保護客體的解釋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其中,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節(jié)指出,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xiàn)的。指南中還指出,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客體。綜上,《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技術方案”,應該同時具備技術手段、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三要素。需要說明的是,審查指南有關技術方案的定義中,“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是為了排除僅僅利用人為規(guī)定和經濟規(guī)律等完成的發(fā)明,并不是要求說明書中必須指明具體應用了什么自然規(guī)律。

      雖然對發(fā)明專利的保護客體有諸多解釋,可以作為發(fā)明專利撰寫和審查中的依據,但是,在發(fā)明專利的撰寫、審查意見答復的過程,對于保護客體的問題還是有很多需要深思之處,為了在專利撰寫過程中避免被下發(f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問題,作者在本文中對發(fā)明專利保護客體的一些淺見進行說明。

       

      二、判斷發(fā)明專利是否符合保護客體的需求和案例分析

      ◆針對主題

      在專利撰寫過程中,避免將發(fā)明專利主題確定為不屬于專利意義上的產品。例如,發(fā)明專利的保護主題不可以是:氣味或者聲、光、電、磁、波等信號或者能量本身;圖形、平面、曲面、弧線等本身。如果在發(fā)明專利的撰寫過程中,其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主題屬于上述明顯不符合保護客體的,則無論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采用何種撰寫方式,審查員都可以只依據對該權利要求主題的審查,直接認定該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聲、光、電、磁、波等信號或者能量本身不在《專利法》對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疇,但其發(fā)生裝置或方法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雖然圖形、平面、曲面、弧線等本身不在《專利法》對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疇,但具有圖形、平面、曲面、弧線等的產品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案例1

      權利要求1:一種供劃線作業(yè)使用的劃規(guī),由兩臂及鉸軸組成,其特征在于:……。

      權利要求2:按權利要求1的劃規(guī)所形成的等分圓。

      案例分析: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的主題是一種等分圓,雖然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的等分圓利用了權利要求1的劃規(guī)進行了限定,但其實質上請求保護的主題是一種圖形本身,而圖形本身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意義上的產品發(fā)明,因此不屬于發(fā)明專利的保護客體。

      ?案例2

      一種新型由套管二氧化碳防腐選材圖版,權利要求1保護的選材圖版,根據油氣井的溫度和二氧化碳分壓值,并通過標定的邊界點的連線確定了各鋼種可應用腐蝕環(huán)境的范圍。

      案例分析:該方案實際上是基于大量試驗分析研究,發(fā)現(xiàn)了屬于客觀自然規(guī)律的定量關系,符合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達到技術效果的需求。但是,該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主題為“一種新型油套管二氧化碳防腐選材圖版”,其保護的是一種圖版“產品”,該“產品”是以溫度為橫坐標、以二氧化碳分壓為縱坐標劃出的五條曲線構成的坐標圖形,雖然該圖版是基于大量的室內實驗數(shù)據和現(xiàn)場收集數(shù)據制作的,但并不能改變該圖版就是一種坐標圖形的屬性。因此,該權利要求1保護的圖版上呈現(xiàn)的坐標圖形不能被工業(yè)生產制造,并沒有限定出一個產品的技術方案,本身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意義上的產品發(fā)明,因此不屬于發(fā)明專利的保護客體。但是,選材圖版是一種反映材料與相關參數(shù)之間關系的坐標圖形,本領域技術人員能通過該圖形形式的直觀表達進行適當?shù)倪x材操作,實質是基于大量的實驗數(shù)據、認識和利用自然規(guī)律而形成的一種經驗總結,若要對該項技術申請發(fā)明專利,本質尋求保護的應該是其貢獻所在的選材方法上。

      ◆針對技術手段

      如果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顯示要求保護的是專利意義上的產品,但是,除主題名稱為技術特征外,其余全部特征都是人為定義的規(guī)則,若該規(guī)則僅僅依賴于人的思維活動,則不屬于利用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該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并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

      ?案例3

      權利要求:一種漢字學習用快速閱讀冊子,是一種標記漢字而代替圖形,使得訓練快速閱讀的同時學習各種漢字的學習漢字用快速閱讀冊子,其特征在于:

      具備一次性聚集閱讀包含漢字的文字的感官視野擴大訓練方法,在選定及配置漢字時,包含運用漢字的部首而形成學習頁,其中,所述感官視野擴大訓練方法包括第1學習頁(100)而形成,將部首漢字(140)與其讀音(150)印刷于多個方形盒子(130)內,在所述部首漢字(140)與其讀音(150)之間追加印刷暗示一次性聚集閱讀所述部首漢字(140)與其讀音(150)的肉眼形狀的圖形(160),并逆向印刷所述部首漢字(140)與其讀音(150)的文字形狀,以便容易集中到所述部首漢字(140)與其讀音(150)而一次性聚集閱讀所述部首漢字(140)與其讀音(150),并且所述第1學習頁(100)包括以Z形連接所述多個方形盒子(130)與起始點(110)及結束點(120)的斜線(170)。

      案例分析:該方案請求保護一種漢字學習用快速閱讀冊子,除主題名稱外,其余特征一方面限定了冊子中印刷圖案的排布組成情況,另一方面,功能性的描述了其通過“一次性聚集閱讀包含漢字的文字的感官視野擴大訓練方法”具有“訓練快速閱讀的同時學習各種漢字”的效果。然而,印刷圖案本身屬于一種人為定義的排版規(guī)則,其并不屬于能體現(xiàn)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也未產生技術效果。因此,該方案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在具體確定所要求保護的方案是否為專利意義上的保護客體時,對技術方案的判斷,重點在于判斷該方案是否采用了技術手段;具體而言,需要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一個整體,判斷整個方案是否采用了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產生了技術效果。通常,對技術方案的判斷無需借助現(xiàn)有技術,但是,在判斷過程中通過說明書尚不能作出判斷時,也可以通過與現(xiàn)有技術的比較來確定是否是技術方案。

      ◆幾種特殊方案

      對于權利要求中涉及計算機和處理器,方案整體為游戲規(guī)則,如何判斷權利要求整體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客體;對于電子支付方案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客體;對于質量控制方法類方案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客體。

      ?案例4

      權利要求:一種包括處理器的游戲系統(tǒng),處理器被布置為將玩家選手分配到桌,使得所述玩家選手能夠在所述桌參與特定紙牌游戲的牌局,其中,存在多個玩家,每個玩家具有一個或多個相應玩家選手,用于參與所述紙牌游戲的相應牌局,其中,正有效參與所述紙牌游戲的牌局的玩家選手能夠從所述牌局越序退出以不再有效參與所述牌局,其中,處理器被布置為通過以下步驟將玩家選手分配到桌:

      對于第一玩家的第一玩家選手,從所述紙牌游戲的多個桌中識別針對所述第一玩家選手的可分配桌,其中,如果除了僅依靠玩家的已分配玩家選手對牌局的參與而可獲得的有關該牌局的信息之外,特定玩家選手至桌的分配自身不能再向任何玩家提供與該玩家的已分配玩家選手正有效參與的牌局相關的另外信息,則所述桌是所述特定玩家選手的可分配桌;以及

      將第一玩家選手分配到識別的可分配桌。

      案例分析:該方案請求保護的整體基于游戲規(guī)則的設定,其本質是一種人為制定的規(guī)則,無論權利要求中是否涉及了計算機或包括處理器的計算機實現(xiàn)的游戲系統(tǒng),但計算機、處理器在該方案中僅僅是用于實現(xiàn)游戲規(guī)則的一種工具和載體,并未構成技術上的交互或結合,該方案中的識別和獲取信息的操作雖然用計算機執(zhí)行,但僅僅也是使用計算機這種工具,方案本身依然是游戲規(guī)則,可以認為其不構成《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技術方案。

      ?案例5

      一種互動電視電子支付方法及系統(tǒng),要求保護的是一種電子支付系統(tǒng)。

      案例分析:雖部分內容涉及商業(yè)上的應用,但是否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應從權利要求整體進行判斷。若方案并不是僅僅對支付規(guī)則的制定或改進,而是通過各種設備的互連構成一種互動電視電子支付系統(tǒng),在該系統(tǒng)中各設備進行信息交互,完成賬號綁定和費用支付,其中各設備的互連和信息交互顯然屬于技術手段;同時該方案也解決了通過互動電視進行電子支付時操作不便捷和無法保證安全性的技術問題,并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因此,該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案例6

      質量控制類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例如:一種傳感器的檢測方法,若其中涉及的參數(shù)指標選擇、閾值選取等手段,盡管可能受到人為的影響,但總體上只要其利用、遵循了自然規(guī)律,對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發(fā)揮著技術性作用,并非人為的任意選擇,就具有技術性,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三、觀點總結

      基于上述觀點的陳列以及案例的說明可知,在判斷預保護的方案是否為技術方案,符合發(fā)明專利保護客體時,應該準確地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上,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一個整體,判斷其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產生了技術效果,不能簡單地因其包含了技術特征就直接認定其是技術方案,或者因其包含了非技術內容,就認定不是技術方案。需要結合主題、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甚至現(xiàn)有技術等多個因素,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判斷方案是否可以申請發(fā)明專利,以保護符合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保護客體對應的發(fā)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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