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普通法系國家商標異議制度與國內之差異--管窺不同法系國家爭取商標權的區(qū)別策略

2019-06-21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朱剛琴

      關鍵詞:境外,商標,異議,私權自治

      隨著國人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國內商標權人在境外商標注冊申請總量近幾年來快速上升。據(jù)專業(yè)商標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機構數(shù)據(jù)結果展示,2014至2018年五年間,中國商標申請人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境外國家或區(qū)域商標申請量從九萬余件增長至十八萬余件,漲幅近一倍。

      但由于各國商標制度和經濟水平差異,國內商標權人在境外國家/區(qū)域爭取商標權成本差別也是迥異。熟悉國際市場的品牌權人往往知曉,對比全球國家/區(qū)域,歐美區(qū)域律師辦案基本按照小時計費,律師費用高昂。由于受中國商標相對高效經濟的行政程序辦案慣性思維影響,國內商標權人習慣于要求代理律師告知辦案全程成本,比如說,當發(fā)現(xiàn)美國商標申請遇到搶注商標阻礙時,第一反應要求辦案律師告知辦案全程打包價,即要求知曉對搶注商標提起異議程序全程費用。當獲悉走完該國商標異議程序全程國外律師成本可能逾百萬的情形時,較多國內商標權人則直接偃旗息鼓,放棄爭取受阻申請商標的考慮。

      但在普通法系國家,遇見耗時耗費的多步驟商標異議流程時,是否真有必要望費而卻步?筆者現(xiàn)剖析普通法系國家商標異議制度與國內之差異如下,以期為國內商標權人總結出平常心積極對待普通法系國家/區(qū)域商標異議程序的有效策略。

      (一)異議程序設置的區(qū)別

      歐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商標異議制度大多是多回合制度。以馬來西亞為例,官方設置的異議程序基本流程為:異議人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提交答辯→異議人提交證據(jù)宣誓書→商標申請人提交證據(jù)宣誓書→異議人質證并補強證據(jù)→雙方意見陳述→官方裁定。歐盟、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印度等諸多國家/區(qū)域商標異議程序設置基本類似,中間往往僅就證據(jù)宣誓書順序方面有所調整,且存在雙方可以和談的冷卻期/延期制度。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哥斯達黎加等國,異議程序設置則較為簡單,基本為:異議人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提交答辯→官方裁定。

      針對普通法系國家多回合商標異議程序,境外代理律師嚴格依據(jù)工作量計費的,走完全部流程收費動輒幾萬甚至上百萬。這種多回合異議程序的設置,若當事人走完全程的,在費用和時間成本投入上往往遠高于我國國內行政程序的商標異議流程,超出了國內商標申請人對于商標異議程序大多可幾千成本完成的一般認知、甚或為預期,因而無怪乎國內商標申請人會對于這種多步驟商標異議程序望而卻步。

      當國內企業(yè)走出國門的商標尚未投入大量成本進行宣傳或使用時,商標權人往往比較在意控制成本。而在成本控制需求和多步驟按時收費的商標異議程序成本無法完全可控的特征相沖突時,對于異議程序,國內商標權人則不太樂意投入成本觸碰。較多已發(fā)現(xiàn)的境外商標搶注現(xiàn)象,往往因這一原因被商標權人放縱存在。

      對于以上普通法系國家/區(qū)域商標多回合異議程序,費時費力的弊端是否無解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F(xiàn)解析實踐情形如下:

      (二)善用普通法系國家商標私權自治精神

      縱觀普通法系國家商標制度,不難發(fā)現(xiàn),將商標權歸類為私權、屬于所有人私權自治范疇,這一精神在商標確權程序設置中往往會明顯體現(xiàn)出來。例如,在歐盟、英國等較多歐洲國家,新商標申請審查中官方并不主動介入是否存在在先申請的相同/近似商標的相對權利審查,從而不會基于存在混淆誤認可能性的理由下發(fā)駁回,判斷在后申請是否存在混淆誤認問題的負擔則完全移轉由商標權人自行承擔,申請程序中對于發(fā)現(xiàn)的相對權利沖突,則只能通過異議程序解決。此外,在這些國家,在相對理由商標駁回、異議程序中,沖突雙方和解后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商標共存同意書往往是能夠在駁回、異議等程序中被官方無條件接受的,這與在諸多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共存同意書審查員會基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判斷結果而選擇性接收的做法有明顯差異。

      這種私權自治精神在異議程序中的體現(xiàn),則為商標權人繞開多回合商標異議程序帶來了可行性。

      (1)有效策略之善用異議無答辯即視為放棄申請的制度

      商標權私權自治精神在商標異議程序中亦有充分體現(xiàn),例如,在美國、英國、馬來西亞、中國香港等諸多普通法系國家/區(qū)域,商標申請被第三方提起異議后,若申請人不答辯的,則無條件視為申請人自動放棄申請,申請商標將被登記為無效。對比中國大陸商標異議制度,商標異議中,即使被異議人不答辯的,國內審查員仍會盡職審查異議理由是否充分,且主動排查不充分異議理由、最終決定維持商標注冊的概率較高。相較之下,申請人放棄答辯,則視為申請人主觀無維持商標注冊意愿,這一做法,也是普通法系國家商標異議程序對比大陸法系國家程序的一大特色。這一特色,正是英美法系國家多回合商標異議程序大量案件能夠得以提前結案的最常見途徑,也是商標權人提起商標異議能夠控制成本的關鍵。

      換言之,在商標搶注情形中,若商標權人積極提起異議,而搶注人不答辯的,往往對于異議人并不會產生高額成本。此外,考慮到在普通法系國家多回合商標異議程序中,盡管異議人可能會產生多回合成本,被異議人相應多回合應答同理也會產生高額成本。實踐中,商標搶注人往往心虛于抄襲的惡意事實,且異議答辯因缺乏正當理由支持、耗費成本、從而大概率難以被官方支持,因此,一旦遇到真正權利人通過異議程序主張權利時,搶注人往往選擇一開始就放棄。鑒于此,搶注中這種客觀情形實際上促成了真實的商標權人能夠高效維權。

      綜上所述,針對搶注商標,普通法系國家多回合的商標異議程序設置往往可稱為紙老虎性質的障礙。維權中,商標權人應當積極提起異議,不應當被看似可能高昂的全程成本費用威嚇而放棄踏出第一步。

      (2)有效策略之積極協(xié)商共存、達成和解

      如以上所述,普通法系國家商標制度設置往往體現(xiàn)了高度的商標權私權自治精神。商標共存同意書在諸多普通法系國家能夠被官方無條件接受,這為商標權人提前結束高昂的多回合商標異議程序帶來了福音。

      一方面,多回合商標異議程序對于異議方和被異議方雙方都會帶來的高額成本,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可以促進爭議雙方均有興趣坐下來和平商談。在雙方均奔著善意和平解決問題的方向努力前行時,達成最終的和解則并非為小概率事件。事實上,對比國內同類型商標沖突,普通法系國家商標沖突經協(xié)商和解率遠遠高于國內商標。此外,從概率角度分析,在全球范圍內,若非惡意抄襲,兩個善意自主設計商標的不同主體商標標樣、主營業(yè)務范疇當然大概率不會完全相同。只要商標標樣不完全相同、品牌產品內容不完全相同的,則雙方限縮權利至必要范疇達成共存、往往不會造成市場份額上的實質損失。這一事實為雙方提供了較大的和平協(xié)商空間。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提前結束爭議的,對于異議雙方都將是省錢省力的有效措施。在歐洲、美國、澳大利亞等成本高昂的普通法系國家,熟知商標制度的當?shù)厣虡藱嗳藢τ谶@一事實往往有充分心得,從而樂于與權利沖突方和平商談。進一步分析,在歐盟、美國、澳大利亞、英國、馬來西亞等諸多普通法系國家/區(qū)域商標異議流程中,大多間入了冷卻期、延期等程序,這些程序主要用途在于給予異議雙方充分和談時間。這一程序設置,也體現(xiàn)了各國官方鼓勵爭議方和平解決私權沖突的態(tài)度。

      從以上程序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普通法系國家商標多回合異議程序看似費錢費時,但熟悉這些國家商標制度的,通過程序上提前結案的可行性以及爭議雙方人為的主動努力,極少案件需要走完全程。在此事實下,多回合的商標異議程序淪為紙老虎制度。希望揭開這一層面紗,能夠鼓勵國內商標權人勇于維權,積極在海內外爭取己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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