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淺析——以第25713218號“澎湃問政”商標駁回復審為例

2019-06-06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集團(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第41類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第25713218號“澎湃問政”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經國家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標識用于指定服務項目上易產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p>

      申請人認為駁回理由不成立,要求對本案進行復審,請求對第25713218號“澎湃問政”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涉案申請商標標樣如下:/res/unitalen/structure/19060838.png

      (二)決定結果

      商評委認為:尚無充分理由認定申請商標“澎湃問政”用作商標會產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審公告。

      二、案件具體分析

      (一)申請商標“澎湃問政”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坝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文化傳統(tǒng)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具體到本案而言:申請商標由“澎湃問政”四字構成,“澎湃”系申請人打造的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新聞品牌,“問政”為咨詢、討論為政之道,從2008年開始,由政府網絡發(fā)言人率先提出,并逐漸出現在社會公共生活之中。政府通過互聯網做宣傳、做決策,了解民情、匯聚民智,從而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社會公眾則通過網絡問政,了解政策、建言獻策?!芭炫葐栒敝付ㄊ褂迷诘?1類的“安排和組織會議; 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 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 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 攝影報道; 文稿撰寫; 攝影; 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 新聞記者服務; 培訓”服務上,沒有對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從申請商標標志本身的內容及其含義來看,不存在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能性,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范和禁止的對象。

      (二)申請商標“澎湃問政”源自申請人旗下“澎湃網”的欄目名稱,文字本身為正面、積極的形象,未包含任何負面、消極含義等不良因素。

      申請商標“澎湃問政”系申請人旗下“澎湃新聞”于2017年傾力打造的全新政務服務平臺,目的是為了給政務部門提供信息發(fā)布、官方辟謠與在線互動問答為一體的全媒體新聞發(fā)布及公眾溝通平臺?!芭炫取焙汀皢栒狈謩e采取了不同的字體設計,其中“澎湃”是申請人打造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新聞品牌,采用申請人一貫使用的書法字體,“問政”是該品牌下的一個欄目名稱,采用獨特的藝術字體表示。二者相互獨立且有機結合。根據社會一般人的理解,會直觀地將其作為申請人旗下“澎湃網”的一個欄目名稱,或者“澎湃”的系列商標進行認讀理解。因此,申請商標整體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及可識別性,同時也能夠為相關公眾指示出正確的服務內容,并不會造成不良影響。

      (三)在先已有多件含有“問政”的商標獲準注冊

      經申請人查詢,在先已有多件含有“問政”的商標獲準注冊,包括“問政”、“問政山”、“問政時刻”等,由此可知,含有“問政”二字并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即本案申請商標“澎湃問政”不會產生任何不良影響。

      (四)申請商標“澎湃問政”經大量使用,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帶動相關公眾關注時事新聞,對打造“陽光型、服務型”政府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在實際使用中,并未產生任何不良影響。

      政府實行政務公開,在陽光下行政,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通過互聯網做宣傳、做決策,了解民情、匯聚民智,從而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人民大眾則通過網絡問政,了解政策、建言獻策。“澎湃問政”是給政務機構提供信息發(fā)布、官方辟謠與在線互動問答為一體的全媒體新聞發(fā)布及公眾溝通平臺。目前已有諸多政府機構入駐平臺,如湖北省宜昌市網信、宣傳部門、陜西省公安廳、河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山東司法系統(tǒng)……

      “澎湃問政”欄目自建立以來,在社會和政府機關中都產生了積極的推進作用,使用在申請商標指定服務上也不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反而給社會提供了更多的矛盾解決機制以及溝通、交流的橋梁,有助于打造陽光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通過本案引發(fā)的幾點思考

      (一)不能隨意擴大解釋不良影響

      判斷是否構成“不良影響”,首先以維護國家一般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為大前提;其次考慮商標的常見含義,以一般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為主要考慮因素;最后結合我國國情、社會觀念等方面綜合考慮,而不應擴大該條款的使用范圍。

      (二)該類案件中列舉在先獲準注冊的類似商標也至關重要

      本案中,代理人在撰寫該案件時列舉了很多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這些商標均包含“問政”二字,而既然這些商標都能獲準注冊,那么申請商標也應當予以初審公告。可見,類似商標的列舉在該案件中起到了一定的參考價值。

      綜上,對于上述案件,應從多種方面去著手分析,這就要求我們掌握更多的知識,因此,拓展視野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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