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法修改亮點評析

2019-05-10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譚雅琦

      自2014年加拿大議會通過修訂商標法的決議,時隔五年,加拿大新商標法終于在2018年11月塵埃落定,并將自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該商標法修改系在加拿大加入《新加坡條約》、《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xié)定》背景下修訂。本文結合相關修改亮點進行簡要評述,以供商標申請人參考。

      1.取消申請基礎的要求

      此前,加拿大商標申請需基于打算使用、實際使用或第三國注冊為基礎提交。新法實施后,將不再要求前述基礎。由此,以打算使用或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商標申請也無需提供使用聲明(包括在生效日期后狀態(tài)待定的商標),從而大大便利了商標申請人。

      該修改與其他英聯(lián)邦國家,如英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的制度趨于一致。但需要提醒商標權利人的是,由于降低了商標申請的要求,相應的商標搶注也將變得更為容易。因此,商標權利人可加強商標監(jiān)測管理,并及時提交商標申請注冊,防止搶注。另一方面,由于此前加拿大申請要求對指定商品/服務有打算使用意圖或已投入實際使用,因此商標權利人此前申請注冊的范圍可能較窄。但新法實施后,商標申請人可篩查原注冊范圍,并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補充其他商品/服務的注冊。此外,雖然取消了以上申請基礎的要求,但加拿大仍遵循商標使用在先的原則。

      2.擴大商標保護范圍

      在本次新修訂的商標法中,“商標”的定義擴展至“任何可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由此,非傳統(tǒng)商標如單一顏色、全息圖、運動圖像、聲音、氣味等,在具備顯著特征的情況下,均可以獲得核準注冊。當然,非傳統(tǒng)商標對顯著特征的審查嚴格,如單一顏色商標申請需同時提供大量的使用證據(jù)以表明已在使用中獲得顯著性。

      3.商標申請注冊需寫明商品和服務的尼斯分類

      此前加拿大商標申請無需說明尼斯分類,僅需提交具體的商品/服務即可。自2014年修訂商標法以來,雖然提交商品類別并非強制要求,但加拿大知識產權局一直在對已有的商標申請注冊進行分類的工作。新法生效后,則明確要求需進行分類提交,包括新法生效后已提交申請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及續(xù)展商標。相應的,申請注冊官費由此前的450加幣(不限類別),調整至首類330加幣,類別加項費100加幣。

      4.取消商標聯(lián)合的規(guī)定

      根據(jù)原加拿大《商標法》的規(guī)定,相同近似商標需進行聯(lián)合。一般審查員在審查中,會自動對相同近似商標作聯(lián)合登記。聯(lián)合后的商標需一并辦理轉讓、繼承等。但新修訂的《商標法》取消了上述聯(lián)合商標的規(guī)定。

      5.允許商標分割和合并申請

      新《商標法》實施后,商標申請將允許分割和合并。由此,若官方下發(fā)駁回或被三人提出異議,而僅部分商品存在沖突,則可通過分割的方式先行獲得部分商品的核準注冊。

      6.商標有效期縮短至十年

      新法生效后,商標的有效期將從十五年縮短至十年。十年的有效期適用于自新法生效后注冊的商標。新法生效前注冊的商標仍為十五年的期限,但到期日在新法生效之后的,后續(xù)續(xù)展均為十年有效期。此外,續(xù)展官費將由原來的350加幣(不限類別),調整至首類400加幣,類別附加費125加幣。因加拿大商標續(xù)展并無時間限制,因此若希望節(jié)省續(xù)展官費,即使商標十年后到期,也可在新法生效前盡快提交續(xù)展申請。

      7. 簡化變更和轉讓的文件要求

      新《商標法》實施后,提交商標權利人變更或轉讓申請,無需提供相應證明文件,除非官方另行要求。由此,將大大簡化商標變更和轉讓的形式要求。

      8.增加了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的相關規(guī)定

      加拿大將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由此,國外商標權利人除單一申請方式以外,可考慮以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獲得加拿大商標保護。

      由上述修改亮點可見,本次加拿大《商標法》的修訂旨在與國際規(guī)范相協(xié)調,便利商標申請人。我們也期待統(tǒng)一的、簡化的加拿大商標保護制度,將給國內商標所有人帶來更多的便利和更多的加拿大市場發(fā)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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