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剛
商標最本質的功能是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但在實際中存在著部分人群利用商標注冊這一合法的程序,以花式的商標注冊行為來惡意模仿他人品牌,搭便車、傍名牌,意圖獲取不正當利益,筆者通過分析相關案例略作解析。
一、案情介紹二、案件評析
《商標審查標準》規(guī)定: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1.使用該條款的基本條件
對于讀音而言:如上圖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的讀音均為“huì-tè-màn”,“苗方清顏”和“苗芳青顏”讀音均為“miáo-fāng-qīng-yán”,“CATANA”和“KATANA”中首字母讀音近似,整體讀音近似,文字的讀音完全相同或者十分近似,在呼叫上不易區(qū)分。
對于字形而言:如上圖中的“惠”和“蕙”、“方”和“芳”、“清”和“青”、 “糖”和“唐”、“唯”和“維”,僅是偏旁部首進行了變化,但字形整體是近似的,不易區(qū)分。
對于整體外觀而言:如上圖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苗方清顏”和“苗芳青顏”、“CATANA”和“KATANA”均為純文字商標,文字字體相同橫排排列,整體外觀近似,不易區(qū)分。
對于含義而言:如上圖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苗方清顏”和“苗芳青顏”、“CATANA”和“KATANA”均是無含義的臆造性詞匯,從文字本身是無法區(qū)別商標的含義及指向。
2.品牌價值極高,促使了部分人群產生了攀附該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
“藍色經典”和“金玉良緣”是洋河公司旗下的兩款高檔白酒品牌,自2003年推出以來,產品銷量在行業(yè)內遙遙領先,“藍色經典”品牌先后被評為“江蘇省著名商標”和“宿遷市知名商標”,并且被商標局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白酒行業(yè)內已經享有的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商標的品牌價值對于權利人來講,是一種無形的財富。而通過商標注冊這一合法的程序,模仿他人具有極高品牌價值的商標,可以免費享用他人品牌所具有的極高商業(yè)價值,不用自己浪費一兵一卒就可以給自己帶來巨額的收益,此種好處促使了模仿他人品牌的主觀惡意的產生。
3.花式的商標注冊行為,必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從商標標識來看:案例一中“今玉糧緣”和“金玉良緣”、案例二中“藍色錦點”和“藍色經典”“藍色金典”的讀音完全相同,文字字形近似,文字為臆造性詞匯,無明顯區(qū)分,標識本身在音形義等方面近似,構成近似商標。
從使用商品來看:案例一、二中的商品全部使用在第33類相關商品上,此類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生產者、銷售場所等方面本身就相同,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
從消費者購買習慣來看:消費者在購買白酒商品時,常常是基于對某品牌的喜愛而購買,基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十分近似,從標識本身很難區(qū)分出二者的不同,并且二者印刻于商品及商品包裝中的商標標識基本是一致的,如果不仔細比對,更不能區(qū)分出二者的不同,共同使用必然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由上可知,不論從商標標識本身、商品、消費者的購買習慣來看,“今玉糧緣”和“金玉良緣”、“藍色錦點”和“藍色經典”“藍色金典”品牌共存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此種混淆情況的產生是被異議商標權利人所希望發(fā)生的事實,因為只有當消費者將兩商標等同時,才會在市場中購買其所生產的商品,以次充好,獲得高額利益的目的。
綜上所述,商標標識對于每一個企業(yè)十分重要,在實際中不僅要在自己經營密切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群組上進行商標注冊,也需要注冊字形、讀音近似的商標,而且還要積極對惡意仿冒的商標進行商標維權活動,以防止自有品牌的商業(yè)價值因他人的不正當品牌而造成損害。
以上為筆者的一家之言,難免有不當之處。筆者希望拋磚引玉,文中不妥之處,歡迎各位同行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