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報頻傳,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第六次入選 “最高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2017-04-24
  •    201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2016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由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再審案”榮登榜單。

      這是自2009年最高院首次發(fā)布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以來,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第六次成功入選,它們分別是:代理“寶馬”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入選2009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代理“拉菲”(LAFITE、)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和江淮汽車確認商標不侵權案件雙雙入選2011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代理三一馳名商標案入選2012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代理圣象馳名商標保護案入選2013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代理騰訊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一案入選2014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此外,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亞什蘭專利侵權與商業(yè)秘密案入選2013年最高院公布的八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還多次被最高院評為年度50件典型案例。

      “拉菲莊園”一案關涉到源自法國的高端奢侈品牌LAFITE在華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到“拉菲”這一中文標識與“LAFITE”這一注冊商標究竟是否具有對應性,更涉及到中國境內廣大消費者的切身權益保護等諸多疑難復雜問題,因此2016年1月7日最高法院裁定提審拉菲莊園再審案的消息一經公布,立即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熱議。

      2016年8月1日最高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fā)布公告,公布了2016年8月2日將對“拉菲莊園”案開庭與庭審直播的消息。8月2日當日,庭審通過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最高法院官方微博、最高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頻道進行了全程直播,庭審持續(xù)了5個多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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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開庭與庭審直播公告
  •   ▲庭審現(xiàn)場

      “拉菲莊園”案件經過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程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程序,歷時5年。其中評審程序、一審程序中,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簡稱拉菲酒莊)提出的爭議商標“拉菲莊園”應予撤銷的訴求均得到支持,但在二審程序中,該訴求卻被駁回,拉菲酒莊不服申請再審,上述訴求最終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

      “拉菲莊園”案件涉及事實十分龐雜,涉及法律問題爭議很大,雙方為了支持各自訴求,均提交了大量證據(jù)。上述在案證據(jù)平地摞起高約1.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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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證據(jù)

      最高法院針對拉菲莊園再審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注定為“LAFITE”品牌在華知識產權保護奠定良好的基礎。

      以下附最高院公布的【案情摘要】和【典型意義】。 “

      拉菲”與“拉菲莊園”商標行政案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

      第4578349 號“拉菲莊園”商標(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人為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希望公司)。“LAFITE”商標(即引證商標)申請日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 類的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冊人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拉菲酒莊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 [2013]第55856 號《關于第4578349 號“拉菲莊園”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55856號裁定),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通過相關媒體的介紹,結合拉菲酒莊的“LAFITE”葡萄酒早在爭議商標注冊日之前就進入中國市場的情況,國內的相關公眾能夠了解到“LAFITE”呼叫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維持第55856號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引證商標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具有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已經能夠將引證商標與“拉菲”進行對應性識別。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長達十年之久,從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考慮,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第55856號裁定。拉菲酒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及第55856號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中英文商標的近似性判斷及是否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拉菲酒莊通過多年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客觀上在“拉菲”與“LAFITE”之間建立了穩(wěn)固的聯(lián)系,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此外,對于已經注冊使用一段時間的商標,該商標是否已經通過使用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并非由使用時間長久單一因素來決定,而是在客觀上有無通過其使用行為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其與相關商標區(qū)分開來,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并不存在這一情形。再審判決對商標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的認定、相關公眾群體等展開論述,在此基礎上明確中英文商標的近似性判斷的裁判標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