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商標商品類似判斷觀察

2022-08-05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譚雅琦

 

  商品類似判斷,是商標混淆性近似審查中的重要一環(huán)。各國/地區(qū)在審查中,對于商品類似的定義并無實質差別,即一般均認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有密切聯系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有密切聯系的服務。

  為方便各國審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其實亦是按照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以及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對商品/服務劃定了45個類別,即一般而言,相同類別間的關聯程度是高于不同類別的。也基于此,少部分國家,如沙特阿拉伯和埃塞爾比亞,僅依據國際分類的大類劃分,判斷商品類似。如均指定9類商品,則無論指定的具體小項,均認定構成類似商品。這類審查無疑是過于簡單和粗糙。

  那中國大陸,以及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做法,較上述粗糙方式更為精細化一些,他們在《國際分類》的基礎上,總結適用于本國/本地區(qū)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對各商品/服務劃定類似小項,從而對通常認為類似程度明顯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作出類似關系界定,方便進行類似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相較于僅按大類判斷商品類似,會更細致考慮同類別間,不同商品可能認定為不構成類似,同時對于不同的類別,也可能因其較為密切的關聯程度,而交叉檢索。在這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案件審查中,基本參照本地的類似群組作為判斷依據,僅在個別案件,可結合實際情況,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中進行處理,則可能突破類似群組的劃分。

  即便如此,因商品/服務的屬性多樣,各國/地區(qū)對于各商品的類似認定,仍并不完全一致。如常見的第9類商品,中國大陸、中國臺灣的《區(qū)分表》均認定“計算機”和“計算機軟件”構成類似,但與“手機”不構成類似。而日本的區(qū)分表在與此相同的基礎上,認定“智能手機”因兼具有手機通訊和計算機數據處理的功能,因此與“計算機”、“手機”均構成類似。而韓國的《區(qū)分表》對計算機軟硬件進行了區(qū)分,認定“計算機”和“手機、智能手機”構成類似,但均與“計算機軟件”不構成類似。

  那上述兩種做法基本都有據可依,也便于申請人提前預判,但在域外商標類似判斷中,大部分國家/地區(qū),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等,它并不簡單依據類別判斷類似,也并沒有劃分明確的類似區(qū)分表,而是由各案審查員基于商品/服務本身的關聯度進行類似判斷。具體如何判斷,還是回歸類似商品和類似服務的本質,即類似商品從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類似服務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同時結合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綜合在先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以及商標近似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

  該種審查方式最為靈活,給了審查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給了申請人較大的爭辯空間。比如在XTC美國商標申請時,遇到了相同的在先商標障礙。在商品類似上,審查員認為申請商標指定的第7類商品“金屬加工切割機(Cutting machines for metalworking)”,與引證商標第7類注冊商品“用于精密壓痕機和模切機(die cutting machines)的零件和配件,即壓痕矩陣”構成類似,故下發(fā)了駁回。那在復審爭辯中,商標律師即可根據上述類似商品的判斷標準,提交商品不類似的爭辯意見。即從商品的功能用途來看,引證商標的指定商品為精密壓痕機和模切機的一個非常特殊的零件,即“壓痕矩陣”,它不用于切割,也并不用于金屬加工,二者在功能和用途上并不一致;其次,從消費對象來看,引證商標的指定商品主要面向印刷和包裝工業(yè),紙板制造盒等行業(yè)中,以方便在折疊前有精確的高質量折痕。而申請商標的“金屬加工切割機”主要用于金屬切割行業(yè)。此外,鑒于雙方行業(yè)的工業(yè)和商業(yè)性質,申請人和引證商標所有人各自商品的消費者均是成熟的消費者,需要仔細挑選他們要買的商品,而不容易沖動消費。最后,從銷售渠道來看,鑒于雙方指定商品在性質上的區(qū)別,且并非補充或配套使用的關系,因此雙方商品在銷售路徑上也存在區(qū)分?;谝陨?,美國審查員接受了爭辯意見,對駁回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此外,持此類審查原則的國家/地區(qū),申請商標的指定商品并不以《國際分類》中的標準商品為限,因此亦可以通過增加商品限定的方式,增加與在先商品的區(qū)別,從而削弱“類似”商品的關聯度,進而避免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常見的限定表述如,“僅用于......領域”、“非用于......領域”等。

  總體而言,類似商品判斷并不是孤立的,它服務于混淆可能性判斷。它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可能隨著商業(yè)情況的變化,以及個案的不同有所調整。了解各國/地區(qū)的商品類似審查的基本特點,可從商品角度提供商標獲權和保護的思路,而不局限于僅僅依據中國大陸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輕易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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