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DABOMB”商標駁回復審評析

2022-03-25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齊永波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申請的商標為“SODABOMB”,其申請使用的商品為:“洗面奶;洗發(fā)液;護發(fā)素;沐浴露;洗潔精;夾克油;研磨劑;香精油;化妝品;美容面膜;唇膏;口紅;胭脂;身體乳液(化妝品);眼影膏;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空氣芳香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該標志中“SODA”可譯為“蘇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二、審理結果

  案件焦點為申請人在其所申請使用的“洗面奶;洗發(fā)液;護發(fā)素;沐浴露;洗潔精;夾克油;研磨劑;香精油;化妝品;美容面膜;唇膏;口紅;胭脂;身體乳液(化妝品);眼影膏;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空氣芳香劑”等商品上使用“SODABOMB”是否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

  承辦律師在申請文件中闡述了申請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并且對申請商標進行了分析,對申請商標的原有含義進行了檢索,并且向?qū)彶閱T闡明了申請商標的整體性和獨創(chuàng)性。最終該商標被依法予以了初審公告。

 

  三、案件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ǘ┩鈬膰颐Q、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ㄈ┩g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ㄋ模┡c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ㄎ澹┩凹t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в忻褡迤缫曅缘?;

 ?。ㄆ撸в衅垓_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結合本案闡述:

  本案涉及了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其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本條中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

 ?。ㄒ唬┤菀资构妼ι唐坊蚍盏馁|(zhì)量、品質(zhì)、功能、用途、原料、內(nèi)容、重量、數(shù)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

 ?。ǘ┤菀资构妼ι唐坊蛘叻盏漠a(chǎn)地、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

  本案中駁回的原因主要為申請商標“SODABOMB”中“SODA”可譯為“蘇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也就是說申請商標的使用會使相關公眾對產(chǎn)品的原料特點產(chǎn)生誤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的描述中也描述了除外情形:但申請注冊的標識、文字等所指示的含義或物品與申請注冊的商品(服務)無行業(yè)關聯(lián)性的除外。

  申請人從商標的整體性闡述了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申請人在各大翻譯詞典對申請商標進行了檢索,其結果顯示其并無固有含義,其本身為臆造詞匯。

  申請人還結合所申請的商品“洗面奶;洗發(fā)液;護發(fā)素;沐浴露;洗潔精;夾克油;研磨劑;香精油;化妝品;美容面膜;唇膏;口紅;胭脂;身體乳液(化妝品);眼影膏;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空氣芳香劑”進行了闡述。上述商品全部為日常生活用品,相關公眾對其極為熟悉,對其產(chǎn)品原料也有一定的了解。如上所述,申請商標并無固有含義,其根本不會與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相聯(lián)系。

  同時,申請商標申請使用的上述商品在銷售過程中會在其包裝上明確標注原料等信息,相關公眾根本不會對其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產(chǎn)生誤認,其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并且經(jīng)過查詢在3類上在先已經(jīng)有大量含有“SODA”的商標獲得注冊。

  從上述的角度進行案件分析后,申請人的主張得到了認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保障。

 

  四、本案給予的啟示

  在社會實踐中經(jīng)常有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就在使用該商標,但是在進行注冊時卻被以絕對理由進行駁回的案例,

  因為絕對理由的勝訴率較低,因此,一部分人會選擇放棄復審,但是這樣其實并不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知道,一個品牌的創(chuàng)造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精力。而因為以絕對理由駁回就放棄復審,這不僅僅是對之前所做大量工作的放棄,更是失去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對于這一類的以絕對理由駁回的案件,我們要盡可能的進行復審,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以上觀點僅代表筆者個人看法,歡迎各位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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