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瑪在深圳贏了維權官司

2004-08-17
沃爾瑪在深圳贏了維權官司

排名《財富》全球500強首位的世界零售業(yè)巨頭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因其商標遭遇一家國內燈飾廠“克隆”,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日前一審認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爾瑪”商標為馳名商標這一事實狀態(tài),并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經營的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樣,注銷在互聯(lián)網上的相關域名,賠償人民幣12萬元。

據原告沃爾瑪公司訴稱,該公司所擁有的服務商標“Wal-Mart”在世界范圍內享有盛譽。1996年,沃爾瑪公司在深圳開設了中國第一家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此前,該公司已將英文服務商標“Wal-Mart”翻譯成中文“沃爾瑪”,并在第35類“推銷”等服務項目上獲準注冊。此后,該公司又陸續(xù)在大部分類別上取得了商標注冊。2003年,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童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燈具及其燈具包裝上使用“沃爾瑪”標識,而且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也使用了“沃爾瑪”字樣,甚至還申請注冊了www.woeroerma.com.cn"域名,并在該網站頁面中顯著使用“沃爾瑪”字樣。此外,童某還在銷售“沃爾瑪燈飾”的中山市古鎮(zhèn)華興大廈的顯著位置使用“沃爾瑪”作為招牌,大量張貼使用“沃爾瑪”字樣的廣告圖片。經原告調查,該“沃爾瑪”燈飾產品在包括深圳在內的廣東省多個地區(qū)銷售。原告認為,被告童某利用“沃爾瑪”的知名度促銷自己的產品獲利,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沃爾瑪”公司的起訴,作為中山市古鎮(zhèn)沃爾瑪燈飾廠負責人的童某則答辯稱,她經營的工廠是受香港沃爾瑪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沃爾瑪”中文和圖形標識,并沒有將“沃爾瑪”直接作為商標使用。她同時認為,在原告“沃爾瑪”商標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前,不享受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等特殊保護措施,香港沃爾瑪照明有限公司在其燈飾產品上使用“沃爾瑪”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通過廣告宣傳、媒體報道、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方式長期持續(xù)宣傳企業(yè)形象,在中國市場逐步形成了以“沃爾瑪”字號和商標為核心的企業(yè)品牌知名度。綜合上述情況,應該認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爾瑪”商標為馳名商標這一事實狀態(tài)。

被告童某在其經營的燈飾廠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號,并注冊與原告馳名商標讀音相同的域名,該企業(yè)名稱及域名注冊時間均在原告“沃爾瑪”商標注冊之后。雖然雙方經營范圍不屬同一種類,但被告顯然是企圖利用原告馳名商標的信譽知名度,以利于生產和銷售其產品,因此,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號并注冊相同讀音的網站域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原告的損失難以具體計算數(shù)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時間、產品價值、侵權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據悉,這是廣東省內首例確認“馳名商標”的判決。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