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中國石油"字樣侵權 眉山審結商標侵權案

2004-12-13
擅用"中國石油"字樣侵權 眉山審結商標侵權案

日前,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對全省首例“中國石油”商標侵權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告仁壽縣鋼鐵鎮(zhèn)農機加油站業(yè)主蘇某侵犯“中國石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成立。據省石油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這起“中國石油”商標侵權案的審理在四川省還是首例。

2004年5月25日,眉山市工商局接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銷售分公司舉報:仁壽縣鋼鐵鎮(zhèn)農機加油站未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開辦的加油站頂棚上顯著位置,使用“中國石油”字樣。

接報后,該市工商局指派執(zhí)法人員按法定程序,經立案調查后認定其確有侵犯“中國石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遂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消除加油站的“中國石油”的字樣;罰款1萬元。

當事人蘇某不服,以沒有侵權和工商部門使用法律不當為由,申請行政復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8月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眉山市工商局對蘇某的處罰決定。蘇某仍然不服,遂將眉山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東坡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并組成和議庭,同時追加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銷售分公司為第三人參與訴訟。訴訟三方就是否侵權展開了激烈辯論。

經法庭審理認定:眉山市工商局具有對本轄區(qū)內實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職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了商標名稱為“中國石油ZHONGGUOSHIYOU”的商標,并享有200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的商標專用權,該商標保護范圍包括“車輛加潤滑油”、“車輛加油站”等;原告蘇某在未取得商標專利人的許可下,從2004年1月起,使用“中國石油”字樣,該字樣作為注冊商標的商標名稱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價值和知名度,原告采取不正當手段使用該字樣,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導消費者,從而無償地占用他人的商標信譽,侵犯了其無形資產非法牟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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