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公司質疑我海水脫硫專利技術無效被北京高院駁回

2007-08-10
  8月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日本富士化水工業(yè)株式會社(下稱富士會社),上訴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有關訴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1999年9月25日授權的、名稱為“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及一種曝氣裝置”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人是武漢晶源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3日,上訴人富士會社以本專利不符合我國專利法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等為由,向中國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06年6月1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40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理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富士會社不服8408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撤銷。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8408號決定。

  富士會社不服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又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作出了上訴的判決。

  有關專家指出,“海水脫硫法”工藝技術,是我國政府在“九五”期間支持和組織,經過一批電力、環(huán)境科研和設計院所,一批電力、環(huán)境科技和專利工作者的長期努力,產生的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我們國家的寶貴財富,與我國的環(huán)保大局休戚與共。保護中國的知識產權,與尊重外國的知識產權,同等重要。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