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不理"之爭塵埃落定 濟南方善意使用無需賠償

2007-11-21
  引人注目的天津和濟南兩地“狗不理”之爭有了最終結果。日前,山東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濟南天豐園飯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歷史淵源,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惡意,因此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要停止在宣傳牌匾、墻體廣告等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做宣傳。

  狗不理集團公司在一審中訴稱,原告發(fā)現被告長期以來冒用“狗不理”名義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將其“狗不理”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號使用,因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6.5萬元。濟南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狗不理集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天豐園飯店一直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一直使用“狗不理”這一詞匯作為其豬肉灌湯包的一種商品名稱,以區(qū)別其他飯店所經營的豬肉灌湯包。因此本案是原告的商標權和被告的商品名稱權沖突的問題。

  法院認為,天豐園飯店在濟南經營“狗不理豬肉灌湯包”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而狗不理集團公司取得“狗不理”服務商標的時間是1994年10月。因此,天豐園飯店不存在搭他人便車利用“狗不理”服務商標聲譽的主觀惡意。因此天豐園飯店使用“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商品名稱是善意地在先使用。

  但天豐園飯店沒有規(guī)范地使用這一商品名稱,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天豐園飯店與狗不理集團公司存在一定關系的混淆,誤導了普通消費者。

  本案二審主審法官、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長于玉表示,由于本案涉及歷史因素,應當在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市場競爭、遵守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的原則解決爭議。為規(guī)范市場秩序,體現對“狗不理”馳名商標的充分保護,天豐園飯店不得在企業(yè)的宣傳牌匾、墻體廣告中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豬肉灌湯包”這一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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