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每日C包裝侵權判賠80萬

2008-02-14
  因其生產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裝涉嫌侵犯泉州一飲料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食品行業(yè)巨頭康師傅旗下杭州頂津食品公司被訴至北京市二中院,遭遇500萬元巨額索賠。

  據(jù)悉,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一審認定杭州頂津公司侵犯對方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停止生產該系列產品,并賠償原告80萬元經濟損失。

  日日公司:頂津公司產品包裝侵權

  原告日日(泉州)飲料有限公司起訴稱,他們于2000年9月取得“飲料瓶”外觀設計專利權。2004年9月,他們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飄亮購物中心發(fā)現(xiàn),杭州頂津公司生產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裝侵犯了己方享有的專利權。

  據(jù)了解,該系列產品于2004年進入北京市場,2007年退市。日日公司請求擁有管轄權的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杭州頂津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該系列產品,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杭州頂津:對方專利權系惡意獲取

  杭州頂津公司解釋說,涉案包裝設計來自其關聯(lián)公司臺灣味全公司,該包裝在臺灣地區(qū)早已公開使用,廣為人知,屬“公知領域的在先設計”,己方使用該包裝不侵權。

  杭州頂津公司同時認為,日日公司的“飲料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系惡意獲取。為此,本案審理期間,杭州頂津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后者宣告日日公司所取得的專利權無效。

  杭州頂津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臺灣地區(qū)播出的一些電視廣告,稱涉案包裝已在“國內”廣為使用,日日公司無權就該包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

  專利復審:原告享有專利合法有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認為,電視廣告不能證明該包裝設計已在大陸地區(qū)公開使用。而且,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延及臺灣地區(qū),臺灣地區(qū)播出的電視廣告內容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在國內公開使用”。

  2006年8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日日公司取得的專利權有效。

  杭州頂津公司不服,將專利復審委員會訴至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院作出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裁定。隨后,北京市二中院恢復審理本案。

  法院認為,雖然杭州頂津公司的產品包裝與日日公司享有專利權的“飲料瓶”有細微差異,但消費者仍易混淆。根據(jù)北京市高院業(yè)已生效的判決,杭州頂津公司“公知說”不能成立。北京市二中院據(jù)此認定,杭州頂津公司侵犯日日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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