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周訊第一一〇期(2007.1.27-2007.2.2)

      知識產權要聞                                                      

      Vista被訴MP3專利侵權 涉及數百公司

              據報道,美國圣地亞哥聯邦法院目前正舉行一個阿爾卡特-朗訊訴Vista侵犯其MP3音頻壓縮技術專利訴訟的聽證會。此案涉及數百家依賴MP3的公司。
              阿爾卡特-朗訊稱,微軟在包括近日上市的Vista操作系統(tǒng)在內的各種版本的Windows媒體播放器軟件中非法使用了其MP3音頻壓縮技術。 阿爾卡特-朗訊對陪審團說,由于微軟把這項標準技術用于在計算機上播放音樂和音頻文件,使它欠下了將近20億美元。
              微軟之所以會惹上這場官司,是因為這項MP3音頻壓縮技術是其通過Thomson SA公司從德國弗勞恩霍夫IIS集成電路研究所購買的。專利技術由其與貝爾實驗室共同開發(fā)。而阿爾卡特去年收購的朗訊科技的前身是貝爾實驗室。
              這個法律糾紛還可能影響到蘋果、惠普、英特爾和雅虎等硅谷的公司。如果阿爾卡特-朗訊在這個案子中勝訴,就會為對許多其它依靠MPEG-1音頻層3技術(即MP3)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動鋪平道路。     

      圣地亞哥法庭駁回高通上訴 訴訟Broadcom再次勝出
              據報道,Broadcom日前表示,圣地亞哥聯邦法庭已于近日做出裁決,Broadcom并未侵犯高通在數字視頻壓縮領域內所擁有的兩項專利,駁回高通對Broadcom的上訴。
              據了解,公司與高通的糾紛仍未完全解決,目前還有一起官司正在等待圣地亞哥法庭的裁決。 

      專利較量3次 北京高院駁回本田外觀設計無效請求
              據報道,本田摩托與嘉陵摩托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近日塵埃落定。經過3場“較量”,嘉陵成功維護了摩托外觀設計的有效性。
              2004年2月25日,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嘉陵摩托車專利無效的請求。2006年初,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嘉陵摩托車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裁決。
              本田方面不服裁決,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嘉陵與本田整體視覺印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本田方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仍然維持了原判。
             
      蘋果或與思科就iPhone商標和解 雙方已開始協商
              據報道,蘋果和思科日前已經接近達成協議,有望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雙方之間關于iPhone商標權的糾紛問題。然而,雙方表示需要更多時間來協商“iPhone的使用權和互用性”問題。
              雙方公司在2007年2月2日發(fā)表的聯合聲明中聲稱,雙方經過協商已經同意將蘋果必須回應思科提出的起訴的最后期限后延。思科聲稱它從2000年起就擁有iPhone商標權了,而且還在一年前推出了一款使用該商標名稱的網絡電話產品。
      SiliconImage控告Analogix涉嫌版權侵權與商業(yè)盜用
              高清晰數字內容安全存儲、傳輸和演示的半導體廠商Silicon Image近日宣布它已經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北部聯邦地方法院向硅谷數模半導體有限公司(Analogix Semiconductor,以下簡稱Analogix 公司)提起訴訟。Analogix是一家總部位于加利福尼亞洲圣克拉拉縣的特拉華公司。
              該訴訟控告Analogix公司涉嫌版權侵權、盜用商業(yè)秘密以及從事非法、不公平而且?guī)в衅垓_性的商業(yè)行為。在本訴訟案件當中,Silicon Image公司宣稱Analogix公司涉嫌未經授權并且侵犯Silicon Image公司的知識產權,復制并使用Silicon Image公司的專有寄存器映射圖與半導體配置軟件??馗嫘QAnalogix公司非法獲取Silicon Image公司的秘密專有寄存器映射圖,而Silicon Image公司從未向Analogix公司提供過這些技術資料。此外,Silicon Image公司正要求得到一定數額的金錢損失賠償,這將由法院最終裁判,同時,Silicon Image公司還提請法院強令Analogix公司停止尚在進行的侵害Silicon Image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
       

      集佳動態(tài)                                                       

      集佳代理深圳市貝背健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無效案參加口頭審理
              集佳案號:W06-35
              針對專利權人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名稱為“三維力系矯姿帶”、專利號為ZL 200420118736.0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深圳市貝背健科技有限公司認為其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并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其進行答辯。 2007年1月29日,劉洪勛律師代理專利權人參加了此案的口頭審理。
      集佳代理浙江三鼎織造有限公司提起商標異議申請
              集佳案號:UTL070007
              浙江三鼎織造有限公司是三鼎控股集團旗下的大型織帶合資企業(yè),下設有三大分廠、金華市市級產品研發(fā)中心、營銷公司等機構,公司位于世界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義烏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占地面積500多畝,建筑面積38000平方米。1994年公司投資300萬元成套引進瑞士繆勒、臺灣廣野、陸立公司先進的高速無梭織帶機200臺,創(chuàng)辦義烏市環(huán)球制帶有限公司;1998年發(fā)展創(chuàng)辦——浙江三鼎織造有限公司;2003年創(chuàng)建了義烏市環(huán)鼎織帶有限公司,到2004年底,公司已擁有員工3000多人,各類進口織機3000多臺,染色生產線40多臺,有梭織機12臺。公司的產品已經發(fā)展到擁有緞帶、金銀蔥帶、鉤邊帶、圣誕帶等十幾大系列2000多個品種,公司現在是全球最大的彩帶生產基地,織帶年產量達60億萬碼,占國內份額的60%—70%。公司采用國內最先進ZIS與CAD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tǒng)開發(fā)設計新產品、新工藝,采用國際一流的織物檢測產品品質。公司已通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三鼎公司被金華市政府評為“金華市高新技術企業(yè)”;“三頂”牌商標被評為“浙江省著名商標”;2004年“三頂”牌工藝織帶被評為浙江省名牌產品。
              近日,浙江省某個人在第25類“長統(tǒng)襪;短統(tǒng)襪”等商品上申請的“三鼎”商標被公告,由于這兩個商標僅有一字之差,且與浙江三鼎織造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字號相同,為了維護“三頂”商標的聲譽,浙江三鼎織造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了商標異議。

      集佳代理海上海一開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提起商標異議申請
              集佳案號:UTL061871
              上海一開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低壓成套設備、高低壓電器元件、智能家居及綜合布線產品為主導,集科研、生產、貿易為一體的大型現代企業(yè)集團,是原國家機械工業(yè)部、電力工業(yè)部生產高低壓開關柜的定點企業(yè)、紅證單位,國家水利電力系統(tǒng)入網企業(yè),國家甲級機電設備成套資格單位,國家經貿委“兩網”改造推薦企業(yè)。集團總部地處上海市西南境內的青浦工業(yè)園區(qū),緊靠318國道,位置優(yōu)越,交通便利。集團以上海一開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為核心企業(yè),下轄5個直屬控股公司,并擁有半緊密層企業(yè)60多家,松散層企業(yè)108家,配套協助企業(yè)160多家。“ekdq”是上海一開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yè)標志。
              近日,同在上海的某企業(yè)在第7類的類似商品上注冊了“ekdq”商標。上海一開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了商標異議。

      集佳律師滕祥志博士擔任執(zhí)行主編的著作即將出版
              近日,《稅務稽查疑難案例法理評析(1)》將由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該書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學會和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財稅法研究中心滕祥志律師團隊合作編寫,并由滕祥志博士擔任執(zhí)行主編。
              《稅務稽查疑難案例法理評析(1)》全書共20余萬字。該書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執(zhí)法實踐500多個案例當中精選出21個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每個案例分為:案情簡介、疑難問題、法理評析、操作建議和法律鏈接五個部分,充分實現了該書的實踐性、法理性和可讀性的有機結合。同時,該書針對稅務稽查疑難案例當中的法律問題,集中分析和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凸現了稅務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疑難稅案的法理性,對弘揚和傳播“稅法文化”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由于該書兼具實踐性、法理性和可讀性,已經引起財稅法學術界、財稅法實務屆和財稅執(zhí)法機關的期待和關注。
      哥倫比亞知識產權之海關保護新舉措
              2006年12月22日,哥倫比亞當局下發(fā)了關于“侵犯知識產權邊境措施”的4540號法令。所謂知識產權邊境措施(Border Measures),就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s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被稱為“知識產權邊境措施”。
              根據哥倫比亞的4540號法令,權利人可以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假冒商品通過哥倫比亞境內、入境和離境。這些法令的主要內容就是實行中止海關放行措施。通過這一措施,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可以申請中止海關放行,直到主管當局向法院對假冒商標或者侵權行為提出權利主張。
              權利人采取上述措施應向<哥倫比亞海關與關稅當局(DIAN)>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上相應的委托書、侵權商品描述和必要證據。海關與關稅當局同意采取中止放行措施或者駁回上述申請的決定必須在三日內做出。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如海關同意中止放行,申請人(即知識產權權利人)必須提供保證金,以防止因申請人錯誤申請給商品的進口人或者出口人造成損失。另外,申請人必須在十日內提供證據表明其已經針對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措施來自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基本規(guī)定,在我國被普遍稱為“依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屬于海關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
              雖然哥倫比亞已有關于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制度,但上述海關保護措施的實行和應用仍不失為現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重大發(fā)展。這一新措施和原有措施的有效配合將使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更加有力和有效。
              (本文作者:集佳國際商標部 馬光燕)

       

      知識產權判例                                                      


      “pccw.cn”網絡域名糾紛案

              原告司徒立新(LI XIN SITU)加拿大國籍,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溫哥華1市金色道208-888號,郵政區(qū)號V5V3C3。
      委托代理人陳志鵬,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數據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電訊盈科中心39樓
              法定代表人安•亞歷山大•艾維朗,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桂慶凱,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司徒立新與被告數據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數據資訊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司徒立新的委托代理人陳志鵬,數據資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波、桂慶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司徒立新訴稱:我多年來通過加拿大國“CODE II COMPUTER INC.”與“林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LINHAW INTERNATIONAL CO.,LTD.)發(fā)生業(yè)務關系,銷售其商標為“PCCW”電腦配件產品,銷售范圍遍及加拿大及中國大陸及其它國家與地區(qū)。為擴大市場影響,2003年3月17日我以“SUNNY SITU”的聯系人名稱申請注冊了PCCW.CN域名(簡稱爭議域名)。2006年3月17日變更聯系人為“LI XIN”。2005年11月,被告與其母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投訴,要求將爭議域名轉讓給被告使用,后該仲裁中心作出裁決支持了被告的請求。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爭議域名歸我持有;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人民幣,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數據資訊公司辯稱:1、在爭議域名仲裁過程中,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爭議域名的注冊用戶名稱是“SUNNY SITU”,先變更為“LI XIN”,原告未證明其與先后使用的用戶名稱為同一主體或存在其它法律關系。故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其無權對爭議域名主張權利;2、我公司是信息及通訊技術領域的著名企業(yè)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為“PACIFIC CENTURY CYBERWORKS”,“PCCW”是該英文名稱的縮寫。我公司自1999年開始將PCCW作為相關公司的名稱主體和旗艦商標進行廣泛使用,并在世界53個國家和地區(qū)進行了商標注冊或提出商標注冊申請。2000年我公司開始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進行以“PCCW”為內容的商標申請。并于2002年獲得在第9類計算機、第38類電信信息服務等9個類別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中第38類電信信息服務類“PCCW”商標目前已成為馳名商標。此外,我公司有203個以“PCCW”為主要文字的域名。原告注冊的爭議域名晚于我公司的在先注冊商標等權利,我公司對爭議域名的主體部分“PCCW”享有合法權利;3、原告不享有“PCCW”商標專用權,我公司從未授權或許可原告使用“PCCW”商標,也未將“PCCW”商標轉讓給原告。原告聲稱與加拿大的某些公司的合作不能證明其可以合法注冊爭議域名,其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權益;4、由于我公司對“PCCW”進行了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已經成為第38類電信信息服務類別的馳名商標。原告注冊爭議域名將會造成混淆并誤導公眾。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使用了該域名,其注冊域名卻不使用在客觀上阻止了我公司行使合法權利,原告注冊爭議域名具有主觀惡意。綜上,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是域名爭議投訴書,用以證明被告對爭議域名提起了域名仲裁爭議;
              證據2是域名爭議答辯書,用以證明其主體身份;
              證據3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決書,用以證明爭議域名已經被裁定轉移給被告;
              證據4是最終裁決通知書,用以證明爭議域名的裁決結果;
              證據5是爭議域名信息查詢結果,用以證明該域名注冊、使用人的登記情況;
              證據6是pccw.ca域名信息查詢結果、證據7是“PCCW”商標在加拿大申請查詢資料、證據8是LINHAW網頁首頁、證據9是LINHAW首頁內容和翻譯資料、證據10是LINHAW公司向原告發(fā)出的業(yè)務郵件、證據11是LINHAW公司與CODE II公司業(yè)務發(fā)票,均用于證明原告與加拿大客戶之間的業(yè)務關系以及與爭議域名存在的利益關系;
              證據12是合理支出票據,用以證明原告因爭議域名糾紛所受到的經濟損失。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至5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持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證據6因未經翻譯,不認可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對證據7、8、12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沒有關聯性;對證據9、10、11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
              鑒于證據1、2、3、4、5、12可以證明本案事實,且被告對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認定上訴證據具有證據效力;證據6、7、8、9、10、11、未經涉外公證和翻譯,不是有效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四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證據1-4),證明被告對“PCCW”享有的合法民事權益和知名度。
              證據1是商標注冊證,證明被告在中國大陸注冊了第9類計算機、第38類電信服務等“PCCW”商標。
              證據2是加拿大“PCCW”商標注冊檔案,證明被告于2000年11月27日在加拿大申請注冊“PCCW”商標。
              證據3是被告氣的23個國家“PCCW”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該商標的知名度;
              證據4是被告與“PCCW”相關的203個域名注冊信息,用以證明被告對“PCCW”擁有在先域名權益。
              第二組證據(5-12),證明被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證據5至8是電訊盈科有限公司2002年-2005年企業(yè)銷售年報,用以證明被告自2002年以來在中國大陸、香港等世界各地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yè)績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證據9是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網頁宣傳資料,用以證明被告在中國大陸對“PCCW”商標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和使用;證據10是GOOGLE搜索引擎的結果,用以證明“PCCW”搜索結果都是指向被告及相關公司,被告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指向性;
              證據11是電訊盈科有限公司戶外廣告標志,用以證明被告自2002年起即開始在北京進行“PCCW”商標廣告持續(xù)宣傳;
              證據12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決書,證明被告對爭議域名享有權益。
              第三組證據(證據13-16),證明原告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其注冊爭議域名具有惡意。證據13是爭議域名在WHOIS數據庫信息,用以證明原告不是爭議域名的訴訟主體;
              證據14是LINHAW INTERNATIONAL CO.,LTD.公司的網頁,用以證明該公司不享有“PCCW”商標權益。
              證據15、16分別是www.sunnyintl.com域名所有者公司的網頁和爭議域名的網頁,用以證明爭議域名的持有人存在主觀惡意。第四組證據(證據17),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該公司是被告的母公司。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該證據不能排除他人在其它國家使用“PCCW”商標;證據2、3僅是打印件,沒有經過涉外公證,也沒有進行翻譯,違反證據提交規(guī)則,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證據4有兩個域名聯系人一欄是Encirca.inc,并非被告,且其中只有4個域名有查詢結果,其余均為打印頁,不具有證據效力;證據5-11中的所有企業(yè)年報和宣傳均是電訊盈科有限公司的,與被告無關;證據12中的裁決未終審,不具證據效力;證據13涉及原告主體的問題,我方保留意見;對證據14-1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證據17超過舉證期限提交,不予質證。
              鑒于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14、16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以及證明力予以確認;證據2、3是域外證據(從外國網站上下載),未經過公證,部分是打印清單,無法證明其來源,從國外網站上下載的查詢信息顯示注冊域名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原告亦持異議,其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證據12、13可以證明本案事實,具有證據效力、證據17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原告亦已簽收。該證據證明的電訊盈科有限公司企業(yè)英文名稱涉及本案的必要事實,且經過了涉外認證是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在確認上述證據的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被告數據咨詢公司的母公司是電訊盈科有限公司,該公司英文名稱是“PACIFIC CENTURY CYBERWORKS”,被告于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間,以其母公司的英文名稱縮寫PCCW為內容,在我國先后注冊了12項PCCW商標,注冊類別涉及第9類計算機,第38類電信服務等11類商品和服務項目。
              2003年3月17日,原告以LI XIN注冊人名義注冊了爭議域名“pccw.cn”,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該域名的代理注冊商是WIDEPORT.COM,INC.
              2005年11月15日,被告及其母公司針對爭議域名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投訴,要求將上訴域名轉移給被告。該仲裁中心于2005年11月17日,根據爭議域名注冊查詢資料的記載,向該域名的代理注冊商WIDEPORT.COM公司發(fā)函以確認爭議域名的注冊人身份,該公司回復電郵確認爭議域名是由其提供注冊服務,持有人是SUNNY SITU(即原告),并提供SUNNY SITU的聯絡地址加拿大國英屬哥倫比亞省溫哥華市金色道208-888號,郵政區(qū)號V5V3C3。2005年11月18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上述地址以速遞方式傳送投訴書,原告于同年12月22日回復異議及聲明書,并參加了該域名爭議仲裁程序的仲裁過程。
              2006年3月21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DCN-0500028號仲裁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被告。該裁決確認的被投訴人(即原告)的身份是SUNNY SITU,聯絡地址是加拿大國英屬哥倫比亞省溫哥華市金色道208-888號,郵政區(qū)號V5V3C3。2006年3月30日,原告司徒立新對上述裁決提出訴訟,其確認SUNNY SITU是其變更前的爭議域名注冊人署名。
              被告提供的爭議域名網頁顯示,爭議域名未指向任何網站,原告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一、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明確確認其先后以SUNNY SITU和LI XIN的名義作為爭議域名注冊人署名,其起訴書確認的聯絡地址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期間所確認的爭議域名注冊人地址一致,通過該地址當事人也實際經過了域名仲裁程序,故可以確認原告是爭議域名的注冊持有人,其作為原告參加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對此提出的異議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其異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注冊并持有的pccw.cn域名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
              1、被告對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權益。
              被告于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4月間依法在我國注冊了涉及4類商品和7類服務項目的12項以“pccw”為文字的商標,享有“pccw”注冊商標專用權,該12項注冊商標中的10項的注冊早于原告2003年3月17日注冊爭議域名的時間,被告“pccw”注冊商標專用權先于原告注冊的“pccw.cn”域名而存在。同時,“pccw”是被告母公司的縮寫,具有特定的創(chuàng)意和顯著性,被告對該文字合法享有在先民事權益。
              2、原告注冊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與被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被告的“pccw”注冊商標在電信信息通訊、計算機軟件設計、電子產品等商品上長期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注冊“pccw.cn”域名的主要部分與被告“pccw”注冊商標的文字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原告對爭議域名是否享有權益,是否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在本案審理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注冊含“pccw”字樣的域名享有何種民事權益和正當理由。其所述與其有業(yè)務聯系的加拿大公司有“pccw”商標,其注冊爭議域名具有正當理由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4、原告對爭議域名的注冊、使用是否具有惡意。根據被告提交的網頁打印頁所證明的事實,原告始終未實際使用爭議域名,原告對此亦認可。原告注冊爭議域名至今已有三年多時間,其關于爭議域名正在準備使用的主張缺乏合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注冊爭議域名后未使用,客觀上導致被告注冊該域名受到阻礙,其主觀惡意成立。
              綜上所訴,原告注冊“pccw.cn”域名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范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應予以保護,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爭議域名權利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司徒立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00遠,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遠,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