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要聞                                                      
      1月28日消息,在情人節(jié)臨近的時候,成都知識產權領域傳出消息,情人節(jié)商標——“浪漫214”已經(jīng)被一位成都市民搶注成功。據(jù)這位搶注者提供的資料顯示,“浪漫214”已被成功注冊,注冊證號為1693121,注冊人顯示為成都海富實業(y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25類(鞋)。業(yè)內人士分析認為,由于該人士已經(jīng)取得情人節(jié)用語“浪漫214”第25類(鞋)的商標權,所以在這一類別中他的商標專有權肯定會得到嚴格的保護,但在其他類別則不會得到保護。
      1月27日,在知名品牌“飛利浦PHILIPS”人員帶路下,鄭州市工商局一舉查獲涉嫌假冒馳名商標的“菲利浦FEILEPU”洗衣機487臺,價值近20萬元。
      下午4時左右,在鄭汴路廣發(fā)銀行院內,一個300平方米大小倉庫里堆滿了包裝整齊的洗衣機,上寫“菲利浦FEILEPU雙桶洗衣機”,生產廠家為“慈溪市華威電器有限公司”。據(jù)鄭州市工商局經(jīng)檢大隊白江帆介紹,他們前日接到舉報,稱有人假冒“飛利浦”之名大肆出售洗衣機。經(jīng)檢大隊趕至該倉庫,共有487臺洗衣機涉嫌假冒。
      一位自稱倉庫工作人員的人拿來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稱“菲利浦”是合法注冊商標,洗衣機也是合法商品。而在場的“飛利浦”知識產權代理人徐東林說,“受理”與“核準”是兩碼事,而“飛利浦”在2004年6月已被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為“馳名商標”,不可能再批準與其相同或類似名稱的商標。
      1月23日消息,以飛利浦為首的3C集團被中國企業(yè)因涉嫌壟斷在美國告上法庭后,1月21日,飛利浦首次正式回應:中國企業(yè)指控其違反《反壟斷法》毫無根據(jù),飛利浦并未要求海關扣押中國產DVD,只不過曾要求歐盟海關加強檢查。
      據(jù)悉,1月18日香港無錫多媒體公司和東強(無錫)數(shù)碼科技公司公開披露,去年6月曾將3C集團告上美國圣地亞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區(qū)法院,起訴其違反美國《反壟斷法》,因其對中國DVD企業(yè)征收的專利費已占到成本的15%以上,而且飛利浦要求各國海關扣押中國產的DVD產品。
      1月21日,一直不吭氣的飛利浦首次承認這一案件的確在去年立案,目前尚在審理。但堅決否認上述說法,并稱美國專利法并未設定專利使用費用的上限。但這一解釋馬上被中國企業(yè)看作是轉移話題,因為中國企業(yè)的代理律師安頓·漢多爾表示,3C集團在1998年把專利許可協(xié)議拿到美國司法部備案時曾承諾過一些原則,這些原則包括3C集團承諾專利聯(lián)合許可費要在產品生產成本中占較小的比例,而按照通常的做法,這個較小的比例應該在3%至5%之間。
      盡管飛利浦同時否認了要求各國海關扣押中國產DVD產品的說法,但表示“為保護被授權人的利益(被授權人包括許多中國公司),飛利浦曾要求歐盟海關對進入歐盟的產品進行確認是否符合歐盟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DVD風波未平,MP3又遭專利圍剿
      1月28日媒體獲悉,DVD專利戰(zhàn)還未平息,又傳來中國MP3企業(yè)在海外遭收專利費的消息,在意大利、德國甚至出現(xiàn)了我國貨物被海關扣押的情況。這將對MP3機、帶MP3功能的DVD機等出口造成一定影響。
      一家名為SISVEL的意大利公司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向中國的MP3生產企業(yè)收取每臺2美元的專利費。除了MP3廠家,一些DVD產品中含有MP3的中國企業(yè)也受到影響,在意大利、德國甚至出現(xiàn)了貨物被海關扣押的情況。
      從意大利公司SISVEL網(wǎng)頁資料顯示,目前,深圳市已有三家相關企業(yè)向SISVEL公司支付專利費,分別為深圳華甲數(shù)碼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普時代數(shù)碼電子有限公司、深圳易方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
      有關人士表示,國內企業(yè)應重視研發(fā),開發(fā)出其他格式的標準或者其他專利技術,這樣既能打破壟斷,也可以作為技術和對方交換,獲得較低的許可費用。目前全市有數(shù)百家企業(yè)涉及MP3的出口,依靠知識產權和先進技術升級“中國制造”的概念,成為當下企業(yè)的當務之急。
      1月28日消息,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北京信立華夏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據(jù)悉,這是北京市首例主張行業(yè)名稱網(wǎng)絡使用權的案件。
      原告訴稱,被告將“招聘”、“招聘網(wǎng)”、“人才”、“人才網(wǎng)”、“求職”、“求職網(wǎng)”等原告經(jīng)營的行業(yè)的名稱作為網(wǎng)絡實名進行銷售,實質上是使整個招聘行業(yè)的行業(yè)名稱的網(wǎng)絡使用權歸于一人,侵犯了其行業(yè)名稱的網(wǎng)絡使用權和商標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將上述原告所經(jīng)營的行業(yè)的名稱作為網(wǎng)絡實名進行銷售的行為,并賠償原告1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日本欲將漢方醫(yī)藥更名東洋藥 中藥面臨嚴峻挑戰(zhàn)
      1月27日,中國工程院院士姚新生在接受采訪時透露,日本的東洋醫(yī)學會組織正在不斷擴大,而東洋醫(yī)學會就是研究中醫(yī)藥的組織,中醫(yī)藥在日本一直被稱為“漢方醫(yī)藥”,但是目前日本相當一部分人正在籌劃將“漢方醫(yī)藥”更名為“東洋醫(yī)藥”,并且正在運作,希望獲得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的相關支持。
      目前中藥配方在世界范圍內幾乎都是“免費大餐”,日本只有210個漢方藥制劑處方來自中國,但在國際市場的覆蓋率卻達到80%。據(jù)最新統(tǒng)計,國際中藥市場年銷售額達到160億美元,而作為中藥大國的中國僅占5%左右,只有5.8億美元(其中中成藥1.26億美元,絕大多數(shù)是原料初級品且多以添加劑形式出口)。另外中國每年從國外進口的“洋中藥”超過1億美元。
      “由于日本對中藥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中國對中藥的研究卻沒有日本發(fā)達,加之日本漢方藥在國際市場占有80%的比例,所以相當一部分日本人認為,漢方藥才是正宗的中藥,中國的中藥是不正宗的,于是相當一部分人想把‘漢方藥’在國際市場上更名為‘東洋藥’。”姚新生說。
      姚新生表示,日本有關人士的這種舉動,應當引起中國相關管理部門和中藥企業(yè)界的足夠重視。目前,中國的中藥基本不能申請到知識產權,而只有國家行政保護,這對中國的中藥走向國際市場很不利。之所以不能申請到國際知識產權,就是因為中國中藥企業(yè)對自己產品的成分作用機理講不清,不符合國際申請知識產權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適用性的標準,日本的漢方藥在這方面做得比較突出。
      1月28日消息:據(jù)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民企再遭國際巨頭狙擊,繼思科訴華為一案后,深圳民營高新技術企業(yè)再次遭遇國際巨頭狙擊:英特爾狀告深圳市東進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機著作權侵權,索賠6583萬元一案,被稱為“2005年國內IT界知識產權第一案”,也是深圳市中級法院近年來受理的索賠數(shù)額最高的知識產權案件。
      2004年12月,英特爾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狀告深圳東進未經(jīng)其許可,擅自復制、發(fā)行以及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原告的SR5.1.1軟件中“intel頭文件”,構成了對其著作權的侵權。英特爾公司以深圳東進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要求深圳東進賠償796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83萬元)。2005年1月20日,深圳東進根據(jù)英特爾公司提出的證據(jù)保全申請,查封、扣押了深圳東進相關產品及資料。
      據(jù)介紹,深圳東進是一個注冊資金4000萬元、經(jīng)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已有10余年發(fā)展歷程。目前,公司凈資產達7000萬元,正在積極籌劃上市。
      東進公司表示,糾紛中涉及的深圳東進語音通信系列產品開發(fā)平臺軟件(NADKV1.70)是中國軟件協(xié)會評選出的“2004年度中國優(yōu)秀軟件產品”,是由深圳東進獨立研發(fā)并享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
      深圳軟件行業(yè)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表示,所謂的“intel頭文件”類似于軟件產品的“說明書”,只是用來定義產品的術語、結構等,是軟件產品中很少的一部分,執(zhí)行代碼才是最重要的。李智淵說,在計算機術語中,有些語句很相似,但涉及到具體的案件一定要仔細分析這些具體的語句及其重要性。
      1月24日消息,以“型號經(jīng)理”機制為科技創(chuàng)新手段,海爾集團成為國內申請專利最多的家電企業(yè),海爾技術中心在國家級技術中心評價工作中連續(xù)4年獲得綜合排序第一名。
      據(jù)介紹,截至2004年底,海爾集團已累計申請專利5469項,參與了86項國家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擁有企業(yè)標準5730項。
      明基等廠商因LCD面板使用被控侵權
      1月24日,明基(中國)公司證實,該公司確實遭美國未上市玻璃制造商GuardianIndustriesInc,指控侵犯LCD屏幕專利權。
      據(jù)悉,全球第一大個人計算機廠商戴爾計算機公司、杰威(Gateway)以及明基等24家廠商被美國未上市玻璃制造商GuardianIndustriesInc.告進德拉瓦州Wilmington地方法院。Guardian指控這24家企業(yè)在設計及生產顯示器、電視及攝錄放映機用LCD面板時侵權。
      明基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稱,他們是在近日美國舉行的2005年CES消費電子展覽會上,接到Guardian公司有關人員提出的侵權說法。不過該負責人表示,明基公司總部正在進一步調查此事,相信不會對中國業(yè)務有何影響。
      而戴爾公司相關負責人稱,目前此事正在進一步核實中。
      惠普與Intergraph和解 1.41億美元擺平糾紛
      1月21日消息,惠普公司于美國時間本周五宣布,他們已經(jīng)與Intergraph公司就雙方的專利糾紛達成和解,惠普將向Intergraph公司支付1.41億美元的賠償金。
      惠普在一份聲明中稱,公司將于1月28日向Intergraph支付這1.41億美元的賠償金,預計此次和解將使惠普2005財年第一季度的每股收益減少3美分。
      同時,兩家公司在各自發(fā)表的聲明中稱,他們將立即撤回或中止所有起訴,但同時保留再次起訴對方的權利。
      此外,雙方之間還達成了一項協(xié)議,惠普公司將被授權使用Intergraph公司所有的專利,而Intergraph公司也將被授權使用惠普公司與其現(xiàn)有產品相關的專利。
      據(jù)悉。Intergraph公司于2002年起訴惠普、戴爾和Gateway,其他們侵犯了其部分專利權。去年,Intergraph公司已經(jīng)分別與英特爾、戴爾、Gateway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飛利浦首次降低CD光盤專利費
      據(jù)港臺媒體報道,飛利浦1月21日宣布,調降CD光盤片、CD播放機項目下的入門專利費,從二萬五千美元降至五千美元,不過此舉并未激起市場太大反應,主要是入門之后,CD片、播放機按生產數(shù)量所繳納的專利費并未調整。
      不過這卻是CD發(fā)明二十多年來,飛利浦首次將入門專利費調降破萬美元。掌管飛利浦科技專利授權的知識產權及標準部21日簡短公布,已決定調降CD光盤片項目之下的專利費,而調降的部分則是授權合約中的入門基本專利金,而非按照生產數(shù)量支付的單位專利費。飛利浦指出,未來入門費將從二萬五千美元降至五千美元,并從今年起生效實施。
      ? 知識產權判例                                                      
      上訴人邱小群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4247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2004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證據(jù)表明邱小群確曾根據(jù)王寶泉的委托翻譯了涉案圖書,王寶泉也收到了邱小群交付的涉案圖書的譯文稿件。王寶泉主張邱小群交付的涉案圖書譯稿不符合要求,其對邱小群的譯稿進行了大量修改,僅保留了邱小群原譯文的極少部分。但邱小群對王寶泉的上述陳述不予認可,且提供了與涉案圖書內容基本一致的譯稿電子文檔。王寶泉雖對上述電子文檔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其不僅缺乏證據(jù)證明邱小群向其交付的涉案圖書譯稿的原始狀態(tài),且缺乏證據(jù)證明其(包括其所稱的案外人)究竟對該譯稿進行了何種修改和創(chuàng)作。因此,應認定涉案圖書的主要文字內容系邱小群翻譯,王寶泉關于其對邱小群譯文進行了大量修改、僅保留邱小群原譯文極少部分的主張不能成立。鑒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劉曉暉并非涉案圖書的實際譯者,因此,應認定涉案圖書的譯者為邱小群。
      王寶泉將邱小群享有署名權的譯稿署上他人為譯者交付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的行為,侵犯了邱小群對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國青年出版社在涉案圖書出版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其行為亦侵犯了邱小群對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涉案圖書的原始著作權屬于時代生活歐洲公司,中國青年出版社通過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取得了涉案圖書簡體中文版在全球出版發(fā)行的權利。中國青年出版社依據(jù)其就涉案圖書享有的前述權利與王寶泉簽訂合同,委托王寶泉翻譯涉案圖書,明確約定譯者僅享有署名權并可獲得相應的報酬。雖然邱小群與王寶泉在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的時間上存在分歧,但雙方對該協(xié)議書的內容與雙方約定相一致這一點上并無分歧。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字面理解,邱小群僅享有作為涉案圖書譯者的署名權,并可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獲得相應的稿酬,但其并不享有該作品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著作財產權。鑒于雙方均確認王寶泉已按約定向邱小群支付了相應的稿酬,故邱小群的上述主張及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邱小群主張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權,請求法院判令中國青年出版社停止發(fā)行涉案侵權圖書并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判令王寶泉以書面方式賠禮道歉;判令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賠償其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訴訟主張,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法院將根據(jù)中國青年出版社侵權行為給邱小群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確定其公開賠禮道歉的方式,并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確定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應支付邱小群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數(shù)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項、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第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1、中國青年出版社停止出版發(fā)行涉案侵犯邱小群所享有譯者署名權的《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話》一書;2、中國青年出版社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向邱小群賠禮道歉的聲明;3、王寶泉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邱小群書面賠禮道歉;4、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共同賠償邱小群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00元;5、駁回邱小群的其他訴訟請求。
      邱小群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1、《翻譯協(xié)議書》的真正簽訂時間是2003年1月18日,是王寶泉為不再支付稿費而哄騙上訴人簽訂的,根本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國青年出版社與王寶泉是在2002年2月6日簽訂的《書稿授權翻譯合同》,王寶泉不可能早于2月6日之前就與上訴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2、《翻譯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署名權不能排斥上訴人所應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上訴人并未通過《翻譯協(xié)議書》或其他形式明確表示放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其通過約定所享有的權利不能作為放棄其他權利的依據(jù),上訴人并不喪失未約定的其他權利。3、譯者身份證明應當作為本案的最主要證據(jù)。該證據(jù)表明中國青年出版社在對作者的認定過程中明顯地有一個前后比較的過程,在確信上訴人才是作者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采取補救措施,因此,應加重中國青年出版社在本案中承擔的民事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失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的第四項,改判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共同賠償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24 000元及合理訴訟支出332元;兩審訴訟費由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共同負擔。
      中國青年出版社與王寶泉服從一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10月30日,中國青年出版社與時代生活歐洲公司(TIME LIFE BOOKS B.V)簽訂《版權授權協(xié)議書》,取得了包括《THE WAY TO ETERNITY-EGYPTIAN MYTH》在內的六本英文版圖書在全球以簡體中文版出版和銷售的權利。2002年1月17日,中國青年出版社將前述合同在北京市版權局進行了備案。
      2002年2月6日,中國青年出版社與王寶泉簽訂了《書稿授權翻譯合同》,約定:中國青年出版社聘請王寶泉將《THE WAY TO ETERNITY-EGYPTIAN MYTH》(合同約定的中文書名為《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話》)等六部英文版作品翻譯成中文;翻譯作品的著作權由中國青年出版社享有;由王寶泉提供譯者名單,并確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中國青年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一個月內向王寶泉支付翻譯報酬,標準為50元/千字,印數(shù)稿酬為每千冊付譯文基本稿酬的千分之八。
      一審期間,邱小群提交了王寶泉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偉世書瀚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偉世書瀚公司)與其及案外人廖美琳簽訂的《翻譯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偉世書瀚公司聘請廖美琳及邱小群翻譯英文版《埃及神話》、《波斯神話》、《希臘羅馬神話》三冊圖書;翻譯稿酬為35元/千漢字;廖美琳及邱小群有署名權;譯文須做到“信、達、雅”的翻譯標準,神名、地名、人名等專有名詞準確,文筆流暢優(yōu)美,稿件若存質量問題,廖美琳及邱小群須積極配合修改;偉士書瀚公司收到廖美琳及邱小群的翻譯稿件在初審通過后分三期向廖美琳及邱小群支付稿酬,于2002年12月31日前付清。該《翻譯協(xié)議書》蓋有偉世書瀚公司的印章并由王寶泉、邱小群及案外人廖美琳簽字,寫明的簽訂日期為2002年2月1日。邱小群稱其與王寶泉在2002年初僅是口頭約定了翻譯涉案圖書事宜,該協(xié)議書是2003年1月補簽的,但內容與雙方口頭約定一致。王寶泉對邱小群的前述說法予以否認,稱該《翻譯協(xié)議書》寫明的簽訂時間及內容均為事實。中國青年出版社表示對此不知情,并稱偉世書瀚公司與其沒有任何關系。
      邱小群按照與王寶泉的約定完成了涉案圖書的翻譯工作,并將該書的譯稿交給王寶泉。邱小群和王寶泉均確認王寶泉已按約定向邱小群支付了全部翻譯費用。
      王寶泉在向中國青年出版社交付涉案圖書譯文修改稿的同時,還向該社提供了《神話與人類叢書》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譯者名單顯示涉案圖書的譯者為劉曉暉;授權書的內容為:“《神話與人類:埃及神話》一書的全體作者授權王寶泉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中國青年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授權書簽名為劉曉暉。王寶泉確認前述授權書的內容及簽名均系其本人所寫,邱小群對王寶泉此主張不持異議,中國青年出版社表示對此不知情。
      2003年1月,中國青年出版社根據(jù)王寶泉提供的翻譯稿出版了《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話》一書,該書封面標注為:通往永恒的路 埃及神話Egyptian Myth,TIME LIFE BOOKS,劉曉暉/譯。該書在版編目(CIP)數(shù)據(jù)顯示: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話/時代生活圖書公司編;劉曉暉譯.-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3(神話與人類叢書),ISBN 7-5006-5061-2。該書版權頁顯示: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發(fā)行,2003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數(shù):1-8000冊,定價:32元。
      2003年3月4日,中國青年出版社向王寶泉支付了涉案圖書的翻譯稿費。該社的翻譯稿費支付單顯示:書名:通往永恒的路,譯者:劉曉暉,收款人:劉曉暉,本次1版1次印8千冊,稿費字數(shù)120千字,翻譯費標準50元,基本稿酬6000元,印數(shù)稿酬為基本稿酬的64‰即384元,實付翻譯費6384元,王寶泉在領款人處簽字。
      王寶泉主張其于2002年5月將邱小群交來的涉案圖書的譯稿交付給中國青年出版社,2002年9月末,中國青年出版社告知其譯文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故其在責成邱小群附加原書索引的同時,聘請他人與其一起對譯文進行了大量修改,僅保留了邱小群原譯文的極少部分,故在正式出版的涉案圖書上未給邱小群署名。中國青年出版社表示對此不知情。
      邱小群對王寶泉的上述陳述不予認可,稱最終出版的涉案圖書與其交付給王寶泉的譯稿內容基本一致,并未進行大的修改。為支持其前述主張,邱小群提交了存貯有涉案圖書譯文的電子文檔(軟盤),該電子文檔中涉案圖書的譯文與青年出版社已出版的涉案圖書的文字內容相比較,除人名、地名、神名、索引存在部分差異外,其它內容基本相同。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認為前述電子文檔系邱小群在涉案圖書出版后才提交法庭的,故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一審期間,邱小群還提交了中國青年出版社于2003年3月24日出具的《證明》,內容為:“我社出版的《神話與人類叢書》之《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話》的譯者實為邱小群”。邱小群以此證據(jù)證明中國青年出版社已確認其為涉案圖書的譯者。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稱該《證明》系邱小群采取欺騙手段,在中國青年出版社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不具有證據(jù)效力。
      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圖書上署名譯者為劉曉暉的意見為:邱小群認為署名劉曉暉為譯者系王寶泉個人所為,劉曉暉并非確實存在的自然人;王寶泉稱有多人參與了對邱小群譯文的修改工作,但這些人均不主張權利,署名劉曉暉為譯者系其個人所為,此劉曉暉與參與修改的人不存在對應關系;中國青年出版社稱其系按照王寶泉提供的譯者名單及譯者授權書署名涉案圖書的譯者為劉曉暉,至于涉案圖書的實際譯者究竟是誰其并不知情。
      上述事實,有《版權授權協(xié)議書》、《書稿授權翻譯合同》、《翻譯協(xié)議書》、《通往永恒的路—埃及神話》圖書實物、中國青年出版社于2003年3月24日出具的譯者證明、電子文檔(軟盤)、譯者名單、翻譯稿費支付單、譯者授權書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法院認為,二審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翻譯協(xié)議書》能否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根據(jù)《翻譯協(xié)議書》的內容能否認定邱小群僅享有其翻譯作品的署名權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一、關于《翻譯協(xié)議書》能否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邱小群上訴稱《翻譯協(xié)議書》是王寶泉為不再支付稿
      費而哄騙其簽訂的,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邱小群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支持其上述主張,且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邱小群雖然對《翻譯協(xié)議書》的簽訂時間提出異議,但其認可該協(xié)議內容與雙方口頭約定相一致?,F(xiàn)該協(xié)議雙方已實際履行完畢,王寶泉認可邱小群向其交付了涉案圖書的譯稿,邱小群亦確認王寶泉向其支付了全部翻譯稿酬。因此,邱小群關于《翻譯協(xié)議書》不能代表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根據(jù)《翻譯協(xié)議書》的內容能否認定邱小群僅享有其翻譯作品的署名權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著作權法確立了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作者沒有明確處分的權利仍屬作者的原則,判斷本案邱小群的權益時應依此為指導。邱小群與偉士書瀚公司簽訂的《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邱小群對其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相應稿酬的權利,而對其翻譯作品著作權中其他權利的歸屬卻未作出明確的約定,從協(xié)議的內容看也不能得出邱小群已處分其他權利的意思。在此情況下,應認定涉案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邱小群。一審判決認定邱小群僅享有其翻譯作品的署名權顯屬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本案中邱小群雖然沒有明確授權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發(fā)行涉案翻譯作品,但其向王寶泉交付涉案圖書譯稿的行為本身,說明其對涉案圖書譯稿的用途是清楚的,即邱小群應當知道該譯稿是用于出版發(fā)行的。因此,應認定邱小群已同意出版發(fā)行其翻譯作品。邱小群在本案中指控中國青年出版社、王寶泉侵犯其對翻譯作品所享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正確。雖然邱小群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但鑒于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故對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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